電腦操作

業於 2023-08-02 由 黃聰明 更新

一般而言,要能利用電腦完成特定工作,我們一定要能接近到電腦,接下來才能開啟電腦進行作業,而且這個作業一定會透過某個程式,例如,打字時要先開啟電腦,然後可以利用微軟的Word程式將資料敲進程式中以製作一份文件。因此,就電腦操作流程模型如下:

電腦操作模型
電腦操作模型

藉由這個模型,提供本文探索問題與現象背後的結構與機制,作為後續提出合宜的解釋、敘事與分析的基礎,讓我們能夠更全面與更深入地認識、理解與電腦相關的問題脈絡[1]。

有這樣的概念之後,對於刑法第339條之3的條文結構就能夠加以清晰地解構:就電腦操作流程調整原條文中「電腦及其相關設備」的位置,此調整後的條文結構,除了符合真實的電腦操作流程外,特別強調「接近」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以及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程式」此二行為;而且從結構中,我們可以發現:「不正方法」並非用來修飾「輸入虛偽資料」與「輸入不正指令」卻是用來修飾「接近電腦」或是接近電腦後但是輸入資料或是指令前的其他的行為。

電腦作模型下的刑法第339條之3

有學者批評第339條之3條文極為空泛且一般,不但沒有特定侵害對象與侵害流程,也不存在獨立受到管制的交易結構,於是乎,吾人無從透過解釋交易結構的技法,明確地劃清條文規範所期待的可罰性與否之界限[2] 。但本文認為此批評恐非允當,蓋事實上本罪之條文所涵攝之事實是相當清晰明確的,也最符合電腦的操作。

以此模型而言,電腦詐欺罪三則條文皆涉及程式的操作,而程式的操作包括接近程式與使用程式,因此,電腦詐欺罪三則條文應該會有二階段的行為並涉及五個時點。如此在評價上,在何時點上的行為可被評價為詐欺?既稱為詐欺,則第339條對人的詐欺可否應用於機器?

若可,不正方法應限縮至詐欺的解釋,但對程式而言,在詐欺罪的脈絡下:
一、如何評價不實訊息之傳遞?
二、詐欺罪僅有詐術單一行為,如何解釋電腦詐欺罪關於程式的操作的二階段行為?


[1]王佳煌,資訊社會學 2.0,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22年01月,初版,頁028。

[2] 許恆達(註5),頁83-161。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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