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電腦詐欺

業於 2023-06-25 由 黃聰明 更新

針對人類的情形,詐欺罪章特訂有第341條用以規範所謂的準詐欺罪。同樣的情形,事實上亦存在於以程式為客體時。例如,當機器故障時,行為人利用機器之溝通能力有問題而無法辨識其行為時,亦應訂有類似第341條的規範,本文建議增訂第341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收費設備、自動付款設備或電腦及其相關設備故障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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