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假新聞」

業於 2023-08-07 由 黃聰明 更新

假新聞(fake news)是近年來一個熱門的名詞,被用來指稱假訊息或錯誤資訊;歐洲議會則說,比起「假新聞」,他們更喜歡用「虛假訊息」(disinformation)一詞,因為多虛假訊息是為了經濟利益或故意欺騙而編造,它的內容不但被證實為虛構,也可能誤導人他的判斷。虛假訊息會產生深遠後果,因為它不但妨礙民眾知道正確訊息判斷依據,也影響民主政治的決策,假訊息傳播更威脅民眾健康、安全,加深社會緊張對立;另一方面,有不少學者反對用「假新聞」來稱呼這些訊息,認為這些訊息根本就稱不上新聞,而只是錯誤或虛假訊息,美國新聞信任研究機構First Draft研究員華德(Claire Wardle)認為「錯假訊息」(misinformation/disinformation)也許是比較好的說法。

依據國際新聞協會(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2021年公布,目前全球有17國正式頒布假新聞或假訊息相關法律。例如,德國制定一項打擊「仇恨言論和網路假新聞」法律」的法律,稱為《網路執行法》,2018年元旦生效,採取嚴厲的措施。新加坡國會經過5個月辯論,提出《防止網路錯誤資訊和操緃法》(POFMA)新法案[1],2019年上路,舉凡妨礙社會安定程任信,破壞國家和主權者的虛假訊息都列入懲處。

假新聞在臺灣出現,也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2018年行政院表示,為防杜散播假訊息造成危害──「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之假訊息[2],內政部、農委會、衛福部、原能會預計修正6個法案,包括《災害防救法》、《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在法案中納入禁止散播假新聞的規範和罰則。2019年12月政府展開修法,加強散播不實消息的刑事責任。行政院並成立「防制假消息危害專案小組」,提出因應假新聞的整個修法配套。

假新聞的本質其實是個訊息發送者,利用媒介將虛假訊息傳播到閱聽人或稱接收者,以期達到特定目的效果的一個SMCRC的傳播過程。學者Harold Lasswell 於1948 年所提出SMCRE的傳播模式如下:

從第339條詐欺罪談起

刑法中,最符合這個傳播模式者,首推詐欺罪,蓋詐欺罪的成罪須形成施用詐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及受有損害的定式結構:

不過,這個定式結構是從「刑法評價」的觀點所為之模式,倘去除刑法評價而以交易事實敘述,那麼詐欺罪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SMCRE傳播模式:

從傳播的目的及傳播效果來看,傳播效果可以是指閱聴人的態度或行為是否被改變、被傳播訊息說服。倘閱聴人知道傳播者在騙他或她,傳播者傳遞訊息的效果必然無法達成。因此,對於詐欺罪的描述應由交易事實的敘述觀點切入,如此才能察其本質──詐欺罪是「假新聞」的傳播:

刑法中,除了詐欺罪外,其餘與「假新聞」相關者,尚有三組,分述如下。

詐術或偽變造行為相關者

刑法含有「詐術」及偽造相關罪章的條文:

這組條文與詐欺罪一樣,都是以傳遞不實訊息的「施以詐術」行為係獨立成罪,而其前行為亦單獨成罪,並未將評價基準納入條文中,因此,二行為各自獨立且與施用詐術有關者僅後行為。

不實訊息相關者

再從刑法非偽造罪章但與「傳遞不實訊息」本質相關之條文:

此組條文,其前行為的評價係獨立於傳遞不實訊息,亦即刑法上的評價是區分其二行為,而此二行為評價並未採第328條是基於第320條的雙行為設計的結合犯。或是321是基於320的雙行為的加重設計。

電腦詐欺罪?

電腦詐欺罪三則條文(第339條之3、第339條之2及第339條之1)如果要歸類在「詐欺罪」,則會引發學者與實務的撻伐,因此,渠等認為「機器不會思考,因此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本文不採此觀點進行辯證,而是從「假新聞」的本質來評價電腦詐欺罪三則條文。

詐欺罪通常利用口語傳播,而利用語言的口語傳播不過是傳播的媒介之一,在傳播理論的發展上,有所謂的電腦中介傳播。如果將這個CMC套用到ATM取款就是:行為人,使用機器,插入卡片及輸入密碼到程式中,用來宣稱我就是本人。這個過程除了使用的媒介不同外,其實也是一個SMCRE的傳播過程,其與店員對顧客利用口語宣稱這絕對是真品,並無不同:

因此,不管是對人或是對機器,從訊息傳遞的SMCRE傳播模型來看,二者並無不同:


假新聞之內容整理自蘇蘅,《假新聞的定義和發展》,收錄於蘇蘅、陳百齡、王淑美、鄭宇君、劉蕙苓著《破擊假新聞:解析數位時代的媒體與資訊操控》,2022年5月,三民書局,修訂二版,頁1-36。鄭宇君,社群媒體平臺與假新聞擴散,,收錄於蘇蘅、陳百齡、王淑美、鄭宇君、劉蕙苓著《破擊假新聞:解析數位時代的媒體與資訊操控》,2022年5月,三民書局,修訂二版,頁65-90。

[1]只要政府認定言論不符事實或「違反公共利益」,皆得要求平台業者移除訊息或做出更正,違法者面臨最重10年徒刑、新加坡幣100萬元(新台幣2300萬元)罰金。被POFMA開鍘的第一人,是英裔星籍的反對黨成員波以爾(Brad Bowyer),本月他在臉書上左批星國主權基金淡馬錫控股(Temasek Holdings)投資負債累累的餐廳,又控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投資失利。此文引發財政部長王瑞杰重批是「假新聞」,指他使用「虛假且具有誤導性」的言論指控政府干預兩股國家基金的投資決定,並依法要求他刊登修正啓事。POFMA 立法之初就曾出現「法條用語不精確,模糊空間恐將賦予政府過大權力」等爭議,當時國際法律人委員會(ICJ)曾指出,法案根本沒有明確界定何謂「對事實做出虛假陳述」,也沒有把「公共利益」的構成要素說清楚。東南亞人權記者韓俐穎日前接受《德國之聲》專訪時,則指出法案讓澄清假新聞過程缺乏權力制衡。詳風傳媒網站,https://www.storm.mg/article/2009276(最後瀏覽日:112年8月7日)。

[2]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Page/448DE008087A1971/c38a3843-aaf7-45dd-aa4a-91f913c91559(最後瀏覽日:112年8月7日)。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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