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於 2023-08-13 由 黃聰明 更新
從本文標題可知,作者預設機器人應負責,問題是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負責
本文認為法律的責任或者負責,排除國家、社會,至少應從加害人,亦即行為人與被害人二個方向思考
行為人端
負責除了是意識決定,要為意識負責(民刑法關於年齡的設計,機器人的標準呢?)
除此之外,什麼是負責的目的
從刑法來看,無非是應報、預防
如果從刑法角度來看,機器人出錯而課以責任
應能達到應報及預防:
應報:報廢出錯的機器人,使其不再出錯,相當於死刑
預防:從出錯的演算法加以修正,使其不再出錯,相當於保安處分
被害人端
就像古代報仇有「告慰死者在天之靈」一般,刑法下的負責,對被害人或者其相近之人而言,具有精神上或心理上的負責效果,但這樣的抽象效果就足以彌補被害人了嗎?除此之外,還有什麼
此時需再納入民法的觀點,亦即
能為被害人提供賠償,相當於民法的侵權
因此,從刑法觀點無法決定機器人出錯是否負債,就算有前二者,
但無能付出賠償,負責或處罰有意義嗎?
此時,出錯機器人的損害賠償之責可能就會落到開發者身上
從這個觀點,開發者與機器人的關係就相當於民法第187條
第三人端
但是這樣就夠了嗎?
導入本文認為的人格權基本法,亦即個人資料保護法
亦即就算機器人沒有出錯,在特定的情況下,開發者亦應負債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