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分析

業於 2023-10-09 由 黃聰明 更新

我們必須承認,符號有數種不同的形式。當然,文字是符號最為常見的形式,代表了事物、想法以及概念等。但是符號仍有我們或許必須加以考慮的其他形式[1]。從符號互動論的觀點,文字、人造物與肢體的動作都都可以是符號,人們通常會使用符號來傳達他們自己的某些面向:例如,開一部勞斯萊斯是在傳達特定的生活方式[1.1]。

符號分析在解讀上的重要性且從五個例子說起[2]。

一頓正餐中的牛排、沙拉、烤馬鈴薯與蘋果派,不會被視為只是牛排、沙拉、烤馬鈴薯與蘋果派而已,而是一種符號系統,傳達了像是地位、品位、教養以及國籍等之類的事物所代表的意義。

台北地方法院依據行車紀錄器內容,內容有人妻喘氣、呻吟之聲及親密對話,認定友人與人妻有性行為,判賠人夫40萬元[2.1]。

「博愛座」代表讓應予老人、孕婦、行動不便及抱小孩的乘客嗎,身體不適者呢?原PO在抖音平台上發布一則影片,婦人疑似不滿博愛座沒人讓位,與車上其他乘客爆口角。有民眾問婦人「你坐捷運,沒坐到博愛座有什麼好不滿?」婦人反嗆「那就博愛座你在講什麼?」民眾有些上火回答,「他就不舒服,他沒講不代表人就是健康的」,最後婦人可能自知理虧,就沒再回嘴。 貼文曝光後,網友一面倒力挺,「博愛座位是給身體不適需要的人專屬,關年紀什麼關係呀」、「博愛座不是老人專屬的身體不舒服的人也可以坐博愛座的!還有孕婦和身心障礙者」、「都有力氣吵,還要坐位子」;還有人分享自身經驗,「我上次不舒服坐博愛座,也是被一個很健康的阿嬤嗆『你沒看見老人和小孩嗎?』硬要我讓位給他健康的孫子和她健壯的女兒坐」[2.2]。

71歲知名作家作家李昂日前搭捷運身體不適,尋求3位坐在博愛座的年輕人禮讓,結果沒有人願意讓座,女乘客還翻白眼,讓她氣得在臉書大罵,引發爭議。一名疑似當事女乘客還原當時情況,指李昂當下是自言自語「我再試一次,看誰要讓座給我」,而且並未告知身體不適[2.3]。

歐陽靖今於臉書談及此事,提到日本搭電車時常常能看到站著的老人,「其實不是日本人不敬老啊!而是那些老人覺得自己不需要坐下!這就是觀念,那些長輩覺得自己夠硬朗,如果不坐下也不會有危險性,所以拒絕別人的讓座。」歐陽靖也補充提到,日本的電車禮儀,會要求站在或坐在博愛座附近的人得關閉手機電源,因有些手機的電磁波會影響到心律控制儀器!她更度重申表示,日本的博愛座不是給人「休息」的,是留給「不坐下會有危險」的人[2.4]。

偶爾會表達時事見解的博恩也發表個人看法,認為當初設立博愛座是為保障弱勢族群之權益,「所以如果現在打著『廢除博愛座』的名號,即便立意良好」,但乍看仍還是有些無情,因此博恩就建議,直接提升博愛座設置比例,從現行的「不得低於總座位15%」改成「不得低於總座位100%」,大呼「核心精神有了,又不用廢除,皆大歡喜。」文章一曝光,掀起討論,「全車都是博愛座,笑死」「要博愛就大家一起博愛」「全都是博愛座v.s全部都沒有博愛座」「原本立意良好的設計,被擅長情勒的年長者搞成世代戰爭」[2.5]。

在「藍柘榴探案(The Blue Carbuncle)」這個故事裡,華生發現福爾摩斯正在檢查一頂由某個警察帶來給他的帽子。華生對這頂帽子的描述如下:「這是一頂舊帽子,內襯早已經褪色,而且有裂痕,沾滿了灰塵,好幾個地方有污漬。福爾摩斯詢問華生能夠從這頂帽子推論出什麼與其主人有關的訊息。華生檢視了那頂帽子,然後說他推論不出什麼訊息。接著福爾摩斯開始以驚人的細節描述了這頂帽子主人看起來的樣子:他智力很高,但是已經逐漸失去他的財富,他的太太已經不再愛他,他習慣於久坐不動,而且在他屋子裡很可能沒有煤氣可用。

福爾摩斯對於該頂帽子所呈現的能指所構成的符號系統並據以進行所指的推論如下表:

第三個例子與刑法有關[3]:

古代死囚多半選在秋後問斬,還要趕在午時三刻之前。

這個慣行的符號包括:人犯、劊子手和圍觀民眾、秋後、午時及午時三刻,經大陸歷史學家紀連海表示,午時三刻約莫是中午12點30分左右,之所以選這時間行刑,首先是為了幫劊子手和圍觀民眾壯膽,因為這時候日正當中,地面上幾乎沒有影子,古人認為此時陽氣最盛,可以壓制和驅散陰氣,妖魔鬼怪不敢出沒。

其次是為了死囚著想,由於死囚長時間關在不見天日的地牢中,精氣神自然相對比較萎靡,加上正午的陽光十分刺眼,致使犯人神智不清,即便被砍頭,狀態也是渾渾噩噩的,沒太多力氣反抗,因此選在此時行刑,不僅成功率高,也可減輕死囚痛苦。

最後,古代行刑也講究氛圍,為了營造冷風蕭瑟、萬物凋零的場景,挑選了最適合砍頭的秋季,加上此時農作物也收成了,不會耽誤農務,老百姓自然有時間觀刑,同時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

第四個例子亦與刑法有關[3.1]:

吳姓男子去年到陳姓女性友人租屋處,卻見王在陳房間床上,而與王男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他以手、腳毆打王之身體,並以拳頭以直徑約3 公分之圓形不明鈍器擊打王的頭部右側前額及身體,造成王男受有創傷性硬膜下腔出血併腦偏移等傷害。一審南投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將吳男判刑12年8月,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依相關證據,吳男無意要被害人死亡,難認吳男有殺害被害人之間接故意,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符號的功能

從符號互動論的觀點,一般的符號與特定的語言對於行動者都有許多特有的功能[3.2]。

首先,符號使人們能藉由命名、分類與記憶他們所遭遇的對象來面對物質與社會世界。在這樣的方式中,人們可以將世界賦予秩序。語言,相較於其他種類的符號(例如:圖畫意象),能使人們更有效去命名、分和記憶,特別是記憶。

其次,符號改善了人們覺察環境的能力。相較於被一大堆無法區辨的訊息刺激所淹沒,行動者可以對環境中的某些部分更加警覺。

第三,符號改善了思考能力。一套圖畫符號(pictorial symbols)可能只是允許人們有限的思考能力,不過,語言大大地擴張了這樣的能力。這樣來看,思考可以被視為是與自我在進行符號互動。

第四,符號大大地增加了解問題的能力。較低等的動物必須使用嘗試錯誤法,人類則可以在實際採取某一行動之前,對各種可能行動進行符號式地思考。這樣竹能力降低了犯下極大錯誤的機會。

第五,符號的運用使得行動者可以超越時間、空間,甚至於他們目己個人。經由符號的運用,行動者可以去想像過去的生活會像什麼,或者未來的生活會像什麼。此外,行動者可以符號式地超越他們自己個人,並且可以想像從別人的觀點這個世界像什麼。這就是符號互動論著名的「扮演他人角色」(taking the role of the other)的概念。

第六,號使我們可以去想像一個形而上的實體,像是天堂或地獄。

第七,也是最一般性地,符號可以使人們避免被他們的環境所束縛。他們會是積極的而非消極的──亦即,在行動中自我引導。人類能夠形成新的意義和新的意義方向,所以,對於付號互動論者而言,行動者至少有若干的自主性,他們並非單純地被限制或被決定;他們可以做出獨特且獨立的選擇。更進一步而言,他們可以去發展出一種擁有獨特風格的生活。


什麼是文本

狹義地說,「文本」(text)指的是任何具有書寫形式的文件,無論是文學或非文學,都是語言規則結合成語句組合體,可以至一句話,長至一本書;語句組合體的不同層次的結構也叫本文;廣義而言則是一個具有獨立概念的符號結構。在文化研究裡,「文本」指的不僅是文字紀錄,更泛指一切日常生活中的「具體事物」,如髮型、電影、馬克杯等等。這些東西雖非「文字」,但卻可視為「符號」,其背後皆有不同的文化脈絡與意義。如某種髮型在非洲部落可能代表「奴隸」,但在西方卻代表「時髦」。因此,從字典到廣告文宣,或從賓士車的商標到美國總統的手勢,都可以視為「文本」而加以分析[4]。

除了「具體事物」,讓,鮑德里亞(Jean Baudrillard,又譯為「尚.布希亞」,後現代主義社會學家)分析消費社會時,提出了擬像(simulacrum,)和模擬(simulation)相對概念。擬像指的是沒有原始實體的符號。符號裡存在直指該符號的原始對應物(實體),例如「鉛筆」這個詞(符號)指的是「鉛筆」這個寫字的工具,我們會先想到「鉛筆」這個原始實體。然而,由於資訊技術的進步,VR(虛擬實境)世界膨脹,能製作出大量沒有原始實體的符號。迪士尼樂園的各種遊樂設施發想自迪士尼電影的故事。從這點來看,我們可以說是沒有原始實體的符號,並且經過模擬,成為迪士尼樂園。其實包圍我們的「現實世界」也只是媒體製造出來的「符號世界」[4.1]。

結構與解構

結構主義認為人類所認識的世界就是由「符號」系統所構成的:我們用符號建構世界,我們生活在號世界裡。當我的眼睛看到「天空暗、要下雨的樣子了」,在我海裡組織了一整句文字形容這樣的氣候:「天黑好像是要下雨了」,這樣的語彙刺激著我的反應,讓我思考著要帶哪種雨具,搭哪種交通工具。然而如果換到不同時空裡,對於「天黑下雨了」這個詞的反應,可能會是「撒旦即將來臨」。換句話說,人類雖有眼耳鼻舌等感官器官,可以感受外在世界,但是外在感覺的刺激如何「被認為真實」呢?人類正是靠語言或符或,用說的、畫的或寫的來建構一個「真實世界」,例如前述「看到天黑了」(接收刺激),所代表的意義是「下雨」(語言)[5.0]。

人類以自創的語言、文字、圖像等「符號」來表達所處社會裡的某些意義與價值,因為有一套眾所接受的公認符號系統,人們才能彼此溝通、理解對方的想法,試圖藉由語言系統建構一套認識世界的方法,而且只要運用理性對符號加以分析,京可以從表相還原「真相」。「結構」是許多互有關連且相對照的符號所組成的整體,而「符號」的定義並不是絕對的,符號的意義是由所處的結構所賦予,處在不同文化情境的人,對同一個符號可能有相異的理解,因此要瞭解某個符號的意義,必須辨認出它處於哪個結構、哪個位置,如此才能全盤掌握其含意;以語言溝通為例,語言並沒有固定的意義,端看說或聴的人處在什麼樣的語境下接受與理解語言的內容,人與人以語言溝通時,不論說者或是聴者都無法完全掌控所能理解的內容,正如羅蘭巴特所說,作品的意義不在於作者的創作,而在於讀者的認知,讀者才是真正的作者,「作者」對「作品」而言,在完成就已經死亡。結構主義這些核心概念起源於十九世紀末索緒爾所提出的「差異系統」──以字詞間的差異與關係而產生語言的作用;一九二○年代俄國的形式主義──所有的文學都應做結構分析;李維史陀的「習俗系統」──即社會約定俗成的溝通方式決定了文本的意義[5]。

結構主義「語言的意義視語境而改變」的看法啟蒙了後結構主義的「去中心化」觀點,並帶動了後現代主義的思潮發展。去中心化的觀點之一正如尼采所說的:「沒有事實,只有解釋」(註:從原本的語境觀察,作者使用的事實,實為真實,以作者在《什麼是事實》一文所言,相當於「沒有真實,只有解釋的事實」);去中心化的觀點之二是認為語言與符號間存在著「言外之意」的情形,不相信人們能憑藉語言理解語言的意義。因此,後結構主義的分析方法即是對結構的「解構」,也就是解開文本表面的結構,以探究為何會如此形成竹深層原因,以及其中所潛藏的互相矛盾的意義[6]。由於在語言系統裡不論是字詞、句子,一整篇文章等所揭示的意義,雖是多重的,但除了約定俗成的語言定義之外,卻無法從文本中看出來其他可能隱含的意義。因此,一個文本在呈現與傳達上必然是有缺陷的,而且語言的意義無通過語言變得完整,卻也「無法超越語言本身」,因此,單一文本必然不足以說明其意義。所以,後結構主義推動了「解構」,即以許多文本相互對照分析的政策,這樣的「解構」在某種意義而言,不為啻為一種科際整合。

意識係指可以覺察到的心理,也就是人們由記憶、思考與感覺到的心理狀態,一般所謂的文本分析,其預設應在意識下所為。至於潛意識,這種潛藏在意識之下的心理經驗,是一種被意識壓抑的慾望和衝動,那麼由潛意識形成的文本,像是「夢」,是否能利用相同的分式進行文本分析呢?拉岡認為可以[7]。

符碼(codes)

知道了文本以及要對文本採取結構與解構之後,接下來的問題是:要如何詮釋符號?如果以電腦程式而言,符號是輸入,而詮釋後的結果則為輸出,那麼顯而易見的就是處理即為詮釋,因此,演算法就是詮釋符號的方法,不同的演算法僅能處理其「看得懂」的輸入。

人們用來詮釋符號的「演算法」是什麼?以Arthur Asa Berger在書中的先解,此「演算法」稱之為「符碼」。

基於符號互動論將行動者視為那些積極地界情境的人[8],符號互動論學者高夫曼於《框架分析》(Frame Analysis)中從日常情境之外和背後尋找那些不可見卻支配這些情境的結構。這些結構乃是使個體能夠去「安置、察覺、指認並標示」在他們生活空間與世界中所發生的事物的「解釋基模」(schemata of interpretation)。藉由使事件或發生的事物變得有意義,框架的功能就是去組織經驗和引導行動。Gonos提出了框架的其它結構性特點:

從高夫曼對於特定框架行為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推出若干框架的主要特點。一個框架並不是一些元素在短時間內被放在一起的一種鬆散的、有點偶然的混合(amalgamaton)。相反地,它是由一組必備的成份(essential components)所構成的,具有明確的安排與稱定的關係。這些組成成分並非到處收集來的──如同情境中的元素──而是像個體系遠在一起。標準的成分是連續且完整的……。其他較不是那麼必備的元素則出現在任何經驗事件中,並且將它們的某些特質添加在整體上。……總地來看,框架相當接近於「結構」這個概念[9]。

Manning提供了一些例子,說明不同的框架如何應到相同的件上,並給予了這些相同的事件非常不同的意義。例如,我們會怎麼去看待一個婦人將兩隻手錶放進她的口袋,然後離開沒有付錢?從商店偵察員的框架構來看,這顯然很清楚是一件商店偷竊的行為。不過,法律的框架卻引導她的律師將此視為是一個想購物芙給女兒禮物的婦女,她的無心之過[10]。

某種程度來說,本文認為馬克思對「異化」或是「疏離」的概念其實就是「賦予符號」的行為,馬克思無疑是「符號互動論」的先驅。

符號與詐欺罪

關於未來之事或神鬼之說都不會被認為與詐術有關,因為無法證實,這樣的看法與傑出的義大利符號學家安伯托.艾可的看法一致:如果符號能夠被用來說明真實,那麼符號也能被用來說謊[11]。

安伯托.艾可認為:

符號學所關心的是所有能夠被當成符號的事物。所謂的符號,就是能夠被明顯地當成替代某個其他物的一切東西。這裡所指的其他事物並不一定要存在,或者是在某個代表表它的符號出現時確實地存在於某個地方。因此,符號學這個學科在原則上是去研究可以被用來說謊的所有事物。如果某個事物無法被用來說謊,那反過來說,該事物也無法被用來表明真實。也就是說,它是完全不能被用來「說明」的。我認為上述關於「謊話的理論」所提出的定義,應該在一般符號學中被當作是廣泛的課程大綱。

從上表,我們來思考一個問題:在解釋第339條之2時,有一說認為只要卡片是真的,那麼就沒有「不正方法」。但是從上表我們可知如此見解並非妥適。

符號與遺棄罪

以下係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一則試題:

卡車司機甲,某日凌晨時分,於郊外公路上,與乙駕駛的自用轎車,因天雨路滑,迎面相撞,而將一機車騎士丙夾撞倒地,甲乙為圖脫責任,兩人商量後,共同將丙抱上卡車,開往市郊山區,將丙放置於草叢中,又各自開車離去,任令流血不止,丙終因延誤,不治身死,問本案甲、乙二人的刑責各應如何論處?

以下係9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法制、政風的一則試題:

甲因A欠其一筆鉅款,屢催不還,乃打電話威脅A,倘未即日還款,將予以殺害。嗣見A迄無反應,遂趁其返家途中,將其綁架至山上某棟空屋,以鐵棍將其毆得遍體鱗傷。甲見A已奄奄一息,仍將其棄置於空屋內,不顧而去,A終因傷重而告斃命。試問甲應負何刑責?

解讀出文本中的「延誤」與「傷重」,其所代表的意義,前者檢討遺棄罪,而後者則無。試題會直接給出文本中的「延誤」與「傷重」。但事實上,吾人面對上述的情境時,如何由其整體的文本中的符號及其間的關係進而能找出關鍵的差異,可能就不是一件簡單的任務。

符號與多重罪名

以下係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三等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一則試題:

甲駕車打瞌睡,追撞 A 所駕機車,致 A 受傷,倒地不起,急需救助。甲肇事逃逸時,託乙代為善後。 其後乙卻將肇事車輛開往修車廠,交由不知情之 B 修理。

藉由刑法之符號所為之文本分析,甲成立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及有義務遺棄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1]Arthur Asa Berger(著),蘇文賢、江吟梓(譯),洞悉媒體─教學視野的精闢分析,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8年8月,頁8,15。

[1.1]喬治.雷瑟(George Ritzer)、道格拉斯.古德曼(Douglas Goodman)(著),柯朝欽、鄭祖邦、陳巨擘(譯),社會學理論(下),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初版一刷,頁041。

[2]Arthur Asa Berger(著),蘇文賢、江吟梓(譯),洞悉媒體─教學視野的精闢分析,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8年8月,頁8,13-15。

[2.1]中時新聞網,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922001809-260402?chdtv(最後瀏日:112年9月23日)。

[2.2]三立新聞網,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357167(最後瀏日:112年9月23日)。

[2.3]中時新聞網,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922001377-260405?chdtv(最後瀏日:112年9月23日)。

[2.4]鏡週刊,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0922edi025/(最後瀏日:112年9月23日)。

[2.5]鏡週刊,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0921edi055/?utm_source=dable(最後瀏日:112年9月23日)。

[3]中時新聞網,https://www.chinatimes.com/hottopic/20230916002057-260812?chdtv(最後瀏覽日:112年9月18日)。

[3.1]中時新聞網,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925001653-260402?chdtv(最後瀏覽日:112年9月25日)。

[3.2]喬治.雷瑟(George Ritzer)、道格拉斯.古德曼(Douglas Goodman)(著),柯朝欽、鄭祖邦、陳巨擘(譯),社會學理論(下),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初版一刷,頁041-043。

[4]陳瀅巧,圖解文化研究,易博士文化,2018年5月,修訂初版2.2刷,頁26。楊大春,解構理論,,揚知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7月,初版四刷,頁27-28。

[4.1]出口剛司(著),陳宗文(譯),東大教授十小時教會你大學四年的社會學,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6月,初版一刷,頁26。

[5.0]吳逸驊,圖解社會學,易博士文化,2011年4月,初版,頁36。

[5]陳瀅巧,圖解文化研究,易博士文化,2018年5月,修訂初版2.2刷,頁96-100。

[6]陳瀅巧,圖解文化研究,易博士文化,2018年5月,修訂初版2.2刷,頁100-105。

[7]陳瀅巧,圖解文化研究,易博士文化,2018年5月,修訂初版2.2刷,頁106-109。

[8]喬治.雷瑟(George Ritzer)、道格拉斯.古德曼(Douglas Goodman)(著),柯朝欽、鄭祖邦、陳巨擘(譯),社會學理論(下),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初版一刷,頁056。

[9]喬治.雷瑟(George Ritzer)、道格拉斯.古德曼(Douglas Goodman)(著),柯朝欽、鄭祖邦、陳巨擘(譯),社會學理論(下),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初版一刷,頁053。

[10]喬治.雷瑟(George Ritzer)、道格拉斯.古德曼(Douglas Goodman)(著),柯朝欽、鄭祖邦、陳巨擘(譯),社會學理論(下),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初版一刷,頁054。

[11]Arthur Asa Berger(著),蘇文賢、江吟梓(譯),洞悉媒體─教學視野的精闢分析,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8年8月,頁21。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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