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與意識型態

業於 2023-10-06 由 黃聰明 更新

文化是具體的,意識型態是抽象的

文化是客觀的,意識型態是主觀的

文化是符號,意識型態是符碼


二個令人難以區辨的概念,無法區辨的概念,無法為我們提供解讀文本的能力,本文試圖予以區分。

定義

何謂文化?文化作為一個觀念,其曖昧性早已惡名照彰。有些人類學家認為,文化就是社會行為。對另外一些學者來說,文化完全不是行為,而是行為的抽象化概念。對某些人而言,石斧和陶器、舞蹈和音樂、時尚和風格,構成了文化;同時也有人認為文化是非物質的。關於文化最早的定義之一,出現在英國人類學家泰勒爵士(Sir E. B. Tylor, 1832:1917)所著《原始文化》(Primitive Cultures, 1871)一書中的頭幾行:文化是一種複雜的整體,包含了知識、信仰、藝術、道德、律法、習俗,以及一個人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所獲得的一切能力和習慣[0]。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則將「文化」定義為某一社會或社會群體所具有的一整套獨特的精神、物質、智力和情感特徵,除了藝術和文學以外,它還包括生活方式、聚居方式、價值體系、傳統和信仰[1]。由於是某一社會或社會群體,因此是「集體」的概念。

意識型態的概念來自於法學哲學家Antonie Destutt de Tracy於1796年所提出的法文字idéologie,該字詞原意是理想的科學,由idée(理念)與ologie(學問)兩個字所組成。這個字詞原本的意思是探索觀念的性質與來源之間的關係,並討論思想與實踐間的關係[2]。意識型態由「意見」的意義,逐漸演變為意指生活方式或價值判斷的形式,以及人們對事物的認知及立場[2.1]。由於是「人們」的意見,因此是「集體」的概念。

脈絡

為了推論二者的差異,茲以下述的脈絡觀察:

「文化」潛在日常生活中,在我們所生活的周遭環境裡無法明顯感受到它們的存在。但一旦走訪他國,例如,在印度看見他們以手抓飯入口,我們的「筷子文化」在此對照下便立即現身,這就是「文化」[3]。

推論

從上面的例子,我們來區辨同屬於文化與意識型態的定義中都提及「生活方式」,那麼二者有何不同?文化是呈現出來的「世界」呈現於外的「外在」的「客觀存在」,例如,印度的「以手抓飯入口」,我們則是「使用筷子」;意識型態則是「看世界的眼鏡」,是「主體」的「內在」解讀的「主觀意識」,形成對事物的了解及立場[4],亦即上述我們用「筷子」來解讀「飲食」。

正是「意識型態」的本質是「意識」,因此才有所謂使人相信某種想法的「洗腦」。從這個觀點即能理解1968年由法國哲學家阿圖塞在其著名的論文《意識型態與意識國家機器》提出,直接或間接由國家主導的社會控制系統 ,非暴力地潛移默化地傳遞統治階級的意識型態(註:即統治階級看世界的方式),藉此操控制人民的意識(註:看世界的方式),不著痕跡的使一大群人在不知不覺中完全接受某種想法(即意識型態),進而凝聚出「支持統治階級」的共識[5]。

文化與意識型態的交互作用

那,客觀存在的文化又是如何被形成的呢?文化是主觀意識的客觀呈現,其具體的四大要素分別是作為判判斷標準的「價值」、作為行為準則的「規範」、作為社會集體創作的抽象物之「符號」及建構外在世界的基礎之「語言」,由此四大要素可知,主觀意識其實是「群體」主觀意識,而非單一主體。從這個觀點即可理解,文化並不是固定不變的,當人們的思想、價值產生變化時,文化內涵也將隨之改變,而當科技進步時,也將引發文化變遷。文化做為意識的客觀呈現,文化的本質即脫離不了人類實際勞動的結果,因勞動而產生的產品,社會學家稱之為「物質文化」。舉凡可看得到、摸得到的物件都屬於物質文化的範疇,例如:房子、行動電話、汽車等,此亦充分說明了「哪裡有符號,哪裡就有意識形態」(Where there are signs, so there is ideology)[6]。我們需要房子躲避野獸的攻擊、電話則我們的聴覺可延伸到千里遠,這些都是物質文化對生活的影響,每一個新發明的科技產品,都可能改變我們的生活習慣,撼動文化的非物質面──價值、規範、語言等(註:亦即重塑我們的意識型態)。例如,隨著網際網的盛行,出現了獨特的網路用語與符號,這些等號、用語也被應用在日常用語或書寫信件中,就是明顯的例子[6.1]。

倘以「社會」替換「文化」,那麼就能理解米德所強調自我與社會是不能分開的:個人經驗必須從社會的觀點來理解,因為社會是個人主觀意識的客觀化展現;而社會則是經由持續的交通、互動過程形成的,人的姿態、語言、文字,都直接間接影響社會的結構,蓋集體的社會不過是集體的個人主觀意識的客觀化展現而已[7]。

倘以「社會」替換「文化」,以「行動者」替換「意識形態」,那就即能理解符號互動論學者布魯默的見解:社會並非由諸巨觀的結構所組成的。社會的本質要從行動者與行動來發現:「人類社會要視做是由行為中的人們所組成,而社會的生活要視做是由他們的行動所組成」。人類社會就是行動;團體生活就是一種「進行中的活動之集結」,大規模結構會從微觀過程中浮現出來(emergence),從這樣的討論中,社會幾乎可以成為任何行動者所希望的樣子,「正是團體生活中的社會過程程在創造和支撐規則,而不是由規則來創造和支撐團體生活」。顯然地,布魯默並不會想要在他的理論體系中去賦予文化獨立且強制的地位[8]。


[0]Ziauddin Sardar(著),陳貽寶(譯),文化研究:思潮與大師經典漫畫,立緒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二版二刷,頁4。

[1]200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統計框架,頁9。

[2]黃鼎元,圖解符號學,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初版,一刷,頁155。

[2.1]陳瀅巧,圖解文化研究,易博士文化,2018年5月,修訂初版2.2刷,頁42。

[3]陳瀅巧,圖解文化研究,易博士文化,2018年5月,修訂初版2.2刷,頁16。

[4]陳瀅巧,圖解文化研究,易博士文化,2018年5月,修訂初版2.2刷,頁47

[5]陳瀅巧,圖解文化研究,易博士文化,2018年5月,修訂初版2.2刷,頁46。

[6]Chris Barker, Emma A. Jane(著),羅世宏(譯),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四版,一刷,頁087。Chris Barker, Emma A. Jane,Cultural Studies:Theory and Practice,SAGE Publications Ltd,2016年8月,5th Ed,頁90。

[6.1]吳逸驊,圖解社會學,易博士文化,2011年4月,初版,頁38-39。

[7]蔡文輝,社會學理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5月,修訂三版一刷,頁261。

[8]喬治.雷瑟(George Ritzer)、道格拉斯.古德曼(Douglas Goodman)(著),柯朝欽、鄭祖邦、陳巨擘(譯),社會學理論(下),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初版一刷,頁056-058。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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