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
擲下圖中的骰子,會出現幾點?
點數是從6到36嗎?如果是這樣呢:
下面是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81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 」「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人們的意思決定如果只有Yes及No二種,就像「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則依據邏輯的~運算,~Yes即No,而~No即Yes。由於此則判決係關於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故性意思決定有第221條的No及第227條的Yes與第第228條的Yes外,第225條則是被害人「無法對性之認知進而為同意之能力」,即非No亦非Yes。職此之故,就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被害人的意思決定是有三種不同類型的,而非僅是Yes與No,於是Yes的否定是~Yes而不是No,同樣地,No的否定是~No而不是Yes。因此,因此,上述判決的「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在邏輯上是「並非完全正確」。
這樣的錯誤導致認事用法出現了嚴重的問題:第225條無適用之餘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乘機性交罪,除以行為人之性交行為係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外,尚須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始足當之。此因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之法益,為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倘被害人因上開精神障礙等情形,而無性自主決定之能力,而行為人利用此狀態與之性交,即無合意可言。又成年智能障礙者雖心智功能與適應行為落後同儕,但其性之發展與同儕一致,生理上擁有成熟的生殖系統、生育能力,心理上亦有建立親密關係之社會需要,其性慾需求與常人無異。是以,國際人權之發展,對智能障礙者之性關係,已從嚴禁、忽略,進展至關懷、接受階段,即應承認身心障礙者擁有自由、自主、統合與身體安全、性平等、性健康之權益,同時亦應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尊嚴之尊重,避免其等因心智缺陷而淪為他人性慾之客體,是依立法理由「被害人狀態之認定,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之依據,而係以被害人身心之客觀狀態作為認定之標準,以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相呼應。」關於「被害人身心客觀狀態」,則應具體認定被害人是否有性之認知進而為同意之能力。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570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