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殞道消?

業於 2023-10-20 由 黃聰明 更新

「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來;我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但身處於資訊社會的我們,可沒這麼蕭灑,伴隨著我們走後的還有data。

這些資料,生前法律賦了「權利」,死後,在法律上不再是「人」,死者如果沒有權利,現在的生者如何取得或被賦予權利?以下就「資料的定性」、「利害關係人網絡」的法益及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現況予以說明。

生前,資料是人格權的展現,死後呢?這些資料又是什麼?生前賦予資料的意義是否死後亦同?刑法對電磁紀錄賦予的準文書的概念,這樣的概念與民法之物並不相同,民法的概念是否適用?如果無法定性這些資料,如何處理這些資料,甚至以法保護。

首先,以「活著」的觀點,將這些資料四個層次如下;

其次,考量生前死後保護的標的為何?生前從個體以及個體與其網絡的關係,界定保護的範疇;死後倘依此脈絡,就需先界定對此不存在之人必需保護的法益為何?再者,此不存在之人的網絡為何,而此網絡涉及者除了生者之人外,尚包括往者之人。

現行法律對於生前之人有關憲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門法律為之保護。至於死後之人,刑法第160條及第312條對名譽為直接的保護。由於資料是人格權的展現,倘死後亦享有時,則刑法第359條及個資法第41條及第42條提供了「間接」的保護,而這個間接保護是從死者的網絡觀察所得,對應到條文中的「他人」(例如:Goolge,Facebook、Apple、Microsoft、政府……)及「(未死及已死之人的)資料」。

目前有使用「數位資產」,此名詞的範圍顯然要比資料來得小,此名詞在死後是否仍具有「資產」之性質呢?

現行的保護是否足夠?如果需要保護,有無時間上的限制…等等,在釐清待保護之法益前,只有神知道!但是「法律的命脈,在於適應社會的需求」,這是處於資訊時代的法律人責無旁貸需要扛起的責任!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文章: 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