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刑法

業於 2023-10-25 由 黃聰明 更新

為什麼是哲學刑法?閱讀以下傅佩榮對「哲學是什麼?」[1]後,答案就不證自明了。

「哲學」一詞是由西方翻譯過來的,它的原意是指「愛好智慧」(pphilosophy)。簡單說來,哲學或愛好智慧,在運作時顯示三個特色:澄清概念、設定判準、建構系統,能做到「澄清概念、設定判準、建構系統」的,就是哲學家(philosopher)。

記得我在哲學系念書時,老師最常掛在口中的問題是:「請問,你現在使用的這個字或詞,是什麼意思?」如果不先澄清概念,你如何與人溝通?如果化解了概念上的歧異,人世間一大半問題也將消散於無形。其次,我們經常在做判斷,尤其是涉及價值方面的判斷,如真假、美醜、善惡、是非等,但是卻未必知道這些判斷的標準是誰定的,又是怎麼定的?於是哲學要致力於設定判準的工作。然後,建構系統才是最大的挑戰。請問:人類「應該」如何生活?若不先辨明人性的真相,又怎能評估人類的正當生活方式。 並且,人類與大自然的闗係如何?萬物恆在變化之中,那麼這一切終究要消失幻滅,或者,它有一個來源與歸宿,可以使變化生滅得到合理的說明。

這樣的概念特別適用在「罪刑法定」而「禁止類推適用」的刑法:請問,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的「住宅」是什麼意思,如果不先澄清,你如何能「認事用法」。第329條是怎麼定的,社會生活及其價值恆在變化之中,刪除第329條是否是合理的。

馬克思說:「至今為止的哲學家只是以各種不同方式試圖理解世界,但真正需要的卻是改變世界[2]。」現今的刑法解釋,總以單一法條出發,各自解釋,一旦以「體系解釋」時,常常有矛盾之處,因此,刑法哲學家們

馬克思說:「至今為止的哲學家只是以各種不同方式試圖理解世界,但真正需要的卻是改變世界[2]。」現今的刑法解釋,總以單一法條出發,各自解釋(例如,第339條之2的「不正方法」就有五種解釋),一旦以「體系解釋」時,常常有矛盾之處而無法自圓其說,因此,刑法哲學家們只是以各種不同方式試圖理解刑法條文,或許真正需要的是改變現有的刑法。


[1]傅佩榮,一本就通西方哲學史,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4月,初版,引言1。

[2]傅佩榮,一本就通西方哲學史,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4月,初版,頁257。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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