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落井下石?

業於 2023-10-28 由 黃聰明 更新

2022年12月間,一名李姓女子買了兩大串好市多衛生紙放在機車上,隔天不翼而飛,經報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得知是一名獨居的拾荒林姓阿嬤半夜撿走。李女見拾荒阿嬤擔憂遭判刑入監,除索賠衛生紙金額798元外,還恐嚇「若不支付100倍罰款,絕不和解且不原諒妳,要讓妳被關5年」,阿嬤擔心坐牢,當天就到銀行匯款798元及100倍賠償金7萬9800元給李女,雙方簽下和解書。

豈知李女食髓知味,案發後20天又跑去阿嬤住所,聲稱因為該竊盜案已支付10萬元「法律顧問費」,再度恐嚇「若不支付10萬元顧問費,絕不和解且不原諒妳,要讓妳被關5年」,對之前和解書拒不認帳,阿嬤怕和解生變要入監,只好再支付10萬元。阿嬤家人事後知道,氣得帶她去報案,李女被以恐嚇取財罪起訴。結果李女不甘示弱,對阿嬤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主張阿嬤在媒體前誣陷她,害她名譽受損,要求賠償359萬2千元,外加在全國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阿嬤竊盜部分,法官審理後以犯行輕微且主動投案又已和解,符合減刑要件,判處罰金1,000元,緩刑2年。李女恐嚇取財罪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沒收犯罪所得的17萬9,800元。李女對阿嬤的民事359萬2,000元求償及刊登道歉啟事,均遭駁回。[1]

此則新聞分別就第一段與第二段來說明。

首先,第一段係林姓阿嬤「不法」侵害李女,李女原本就可以提出告訴,但李女讓林姓阿嬤是「權衡」是否要被告,林姓阿嬤就算拒絕也只是承擔了原本的後果。而且依據林姓阿嬤與李女的和解書,一旦林姓阿嬤選擇給錢,李女就不提告。

其次,第二段李女不依合解書之約定,再度以被告或錢予林姓阿嬤,是李女不法,因為此時,林姓阿嬤已經不需要再承擔後果,李女卻利用林姓阿嬤的心理予以壓力之惡害通知,是為不法。

茲以圖示如下,其中左圖常見的個案如下:

漫畫書店老闆甲為嚇阻連日不斷的雅賊,在店內張貼「竊書者,如被抓到,必須購買該書 100 本,否則送警究辦」的告示。某日,甲逮到剛把書偷偷放入書包的女大學生乙,甲除了索回該書外,尚要求乙必須在 3 天內募款,購買該書 100 本,否則將報警處理。乙擔心不已,逐向同學借錢向甲購買這些書。日後,乙父知悉此事,怒而向警方報案舉發此事,甲承認確有此一強制銷售事實,但自認其係法所容許的嚇阻措施,不應遭受責難。

而右圖例如,若不給封口費,就檢舉逃漏稅:

左圖的行為人乙原本就要承擔「告訴」的法律效果,但甲提供乙一個可以避免的方式,有學者認為左圖是甲提供乙一個趨利避凶的選項,因為選項間呈現擇一互斥的關係,而且乙若覺得甲提供的選項遠較原來的「告訴」法律效果,大可拒絕,其所需承擔的「仍舊是原來的法律效果而已」,這是右圖所沒有的;蓋右圖的情況,乙本來就需承擔法律效果外,因為行為人甲提供的選項,才是雪上加霜,而且即使乙選擇甲提供的選項,乙原來該承擔的法律效果卻不會因此而消滅。但有另外一個學者則認左圖的行為人提供的選項是「落井下石」。

本文認為甲受有不法侵害,還提供一個讓其原本應承果的法律效果不用發生的其他方法供行為人乙自行「權衡取捨」,該學者未能區分前述二圖的根本差異所下的結論,造成被不法侵害者竟還要被學者恐嚇其行為有刑責,到底誰才是落井下石,不言而喻。


[1]ETtoday新聞雲網站,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505/2492483.htm(最後瀏覽日:112年10月27日)。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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