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業於 2023-10-31 由 黃聰明 更新

以電腦操作圖解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相關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931 號刑事判決:

核被告所為,分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其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原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電腦設備罪、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同法第339 條之3 第1 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處斷。

從下圖的對照可知,上者為實體空間取他人之物,下者為虛擬空間取電磁紀錄,因此僅第一則判決可資贊同: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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