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須是看著他縫罅處,方尋得道理透徹。
若不見得縫罅,無由入得。看見縫罅時,脈絡自開。
──朱熹
誰的時間軸?
最高法院28 年上字第 2240 號判例:
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
依此判例,第274條的時間軸係從客觀上的出生時間軸計算(下圖中風險區域中的向左箭頭表示目前見解只要逾五日不行,但確切的日期則無,故該箭頭表示可接受的區間必定小於等5):
有疑問的是,本罪係考量生母的狀態所為之規定,即立法者考量到生母之所以會殺其甫生產的子母,一定是面臨相當大的壓力,以致於期待可能性降低,那麼本罪的時間軸即非前述判例之見解,而是生母的壓力時間軸,假設前述判例中的五日仍有其適用,則本罪的時間軸圖示如下:
依此前提下,102年律師這題的個案事實即能檢討本罪:
甲男與乙女新婚後不久乙女懷孕,甲男以二人年齡尚輕,乃提供藥物請求乙女服用墮胎,乙女因怕甲男生氣乃同意服用甲提供之墮胎藥,惟胎兒僅早產未胎死腹中。翌年乙女再度懷孕,甲男再要求乙女墮胎,惟此次乙女堅拒墮胎,數度溝通未果後,甲男大怒之下,明知乙女已懷胎,雙方拉扯中打中乙女腹部,致乙女動到胎氣送醫急救後胎兒早產,惟因嬰兒早產,有先天性心臟病、呼吸窘迫及抽搐痙攣等難治病症,乙女亦因早產失血過多昏迷,甲男獲悉上情,基於無力負擔乙女龐大之醫療費用及該嬰兒患有上揭先天性疾病,即逃避無蹤,不顧乙女及甫生產有難治重症之嬰兒。數日後乙女醒來因見甲男無情且嬰兒難治,絕望之餘,乃乘餵奶之機悶斃嬰兒後自殺。事經醫院及時發現,乙女倖免於死,並報警查辦嬰兒死亡之事。
綜合上述二圖如下,由此圖可知,判例中「未言明的預設前提」係「出生後即壓力承受」,此雖常態但非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