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疊價值5萬元禮券
一疊5萬元的現金
你會選哪樣?
親愛的法官大人與尊敬的學者
各位未來的薪水都用「價值相等」的禮券給付
反正「整體財產價值」沒有減少
想必應該都會樂於接受吧
刑法財產犯罪關於整體財產價值係以「換算後相當於現金」的角度予以衡量,因此,行為人施以恐嚇要求被害人買下價值3000元之物或者虛抬商品標價讓被害人以真實標價購買商品,都不會被認為有第346條或第339條之適用,蓋被害人在行為前與行為後財產價值不變。
真的是這樣嗎?有二個觀察角度可以說明這是有疑問的。首先,是刑法書籍會提到的「價值總額理論」區分了財產的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因此,倘有行為以一紙新臺幣100元鈔票趁人不知時私下兌換成10個10元硬幣不被視為竊盜,蓋貨幣的價值在交換,而不在於使用,因此新臺幣100元鈔票與10個10元硬幣的「價值總額」不變。其次,從會計的角度切入觀察資產負債表亦可知悉,資產項下至少有流動資產與固定資產,其中流動資產中包含現金與銀行存款這種純交換價值的「資產」,至於固定資產,其組成主要有機器、廠房與設備,顯然這些資產都是以使用為目的者。
資料來源:https://rich01.com/what-is-balance-sheet-4/
綜上可知,所謂資產或財產,顯然有二種不同性質的主要成份,總體財產犯罪僅觀察到換算成相當於現金的觀點有檢討的空間。
學過財務報表分析的人都知道,資產的組成在衡量一家公司的財務是具攸關性的。所謂「黑字倒閉」就是指有財產但無可資週轉之現金。因此,對於整體財產價值的衡量有必要重新釐清:當被害人被恐嚇或詐欺而將其具交換價值轉換為使用價值的物或商品時,其整體財產價值是有減損的,畢竟「換算後相當於現金」必竟不是「現金」,一旦喪失了資產的「流動性」還能說沒有「受有財產損害」嗎?
如果整體財產價值合理的話,那麼為什麼生產財貨的人要賣掉財貨?暫且不考慮賣出的財貨除了額外的利潤,假設一支5萬元手機與現金相等,那麼持有手機就好了,假設其他不變的情況下,擁有一支手機的人跟擁有5萬元的人,整體財產價值相等嗎?如果是,為什麼還要交換並將之換成現金?這說明了現金與財物的等值是基於交易,但二者在現實社會所承載的價值是不同的:擁有千萬身價機器的老版生病了,要去醫院就醫,只要現金或約當於現金之物才能「救急」,至少這就是二者的不同。一個將價值500元的衣服謊稱1000元對折賣出,買受人拿到「市價」的衣服而喪失「價值」500元,這二者真的等值嗎?將利潤的因素考慮進去之後,答案就更明顯了:這個市價包含了利潤,賣方至少因施用詐術而取得「利潤」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