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與飛走的小鳥

業於 2024-02-22 由 黃聰明 更新

下面是一則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此題的核心關鍵在於毀損罪中關於「致令不堪用」如何解釋的一種樣態:

甲為愛鳥人士。一日,甲見其鄰居乙攜帶鳥籠,廣步於社區中庭,並忙於閒聊,將鳥籠置放座椅旁。甲趁機將鳥籠打開,鳥兒飛出,再不回籠。甲認為動物應該依其本性,順乎自然而生活,釋出鳥兒乃符應天道之舉。乙怒提毀損告訴,甲則爭辯,鳥兒並未死滅,而是逍遙回歸自然,何毀損之有?問甲是否有罪?(25 分

甲對放走的鳥並無「不法所有意圖」,而誠如其所言,「鳥兒並未死滅,而是逍遙回歸自然,何毀損之有」,但對乙而言,小鳥本身的功能卻因甲的行為而「不復存在」。

本文認為下面這則是110 年專技高考律師第一試考題是「飛走的小鳥」的腳踏車版:

31 下列敘述何者成立竊盜罪?
(A)大學生甲於期末考時未帶橡皮擦,趁隔壁同學 A 專心作答未注意時取走 A 放在桌上之橡皮擦,使用 5 秒後歸還原處。
(B)大學生甲為搬遷宿舍,路經便利商店,趁店員 A 不注意取走店門口的拖板車,使用約 10 分鐘後將該拖板車放回原處。
(C)甲在乙大學附近停車區取走大學生 A 所有機車一輛,用以另犯強盜罪, 1 小時後將車停至距原停放處數百公尺的停車區。
(D)大學生甲在下雨天至校外買早餐,為免冒雨,於經過上課中教室時,取走教室外傘桶內雨傘 1 把,再於 10 分鐘內買完早餐將雨傘放回原傘桶。

此題一般的解答是C。但是該腳踏車被甲「停至距原停放處數百公尺的停車區」,雖然甲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不用檢討竊盜罪,但對A而言,該腳踏車相當於「飛走的小鳥」,因此應檢討第354條的毀損罪。故,本題「無解」。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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