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說認為第329條準強盜罪條文中的「脫免逮捕、湮滅罪證」根本與財產犯罪無關。真的是這樣嗎?以竊盜為例,設身處地想一下:欲行竊盜之人在想什麼,一個合理的設想如下。由此設想可知欲為竊盜之人顯然有二種不同的想法:東西我要了,不可以空手而回,也不會被捉到,即使被捉到了也不會被判刑。簡單說就是拿到東西又不會擔負責任:
繼續說明之前,回顧一下民法的二個概念,分別是附隨義務與從結付義務:
所謂附隨義務,係指附隨於契約發展過程而發生的義務,其可分為兩類,一為與給付具有關連,一為與給付並無關連,與給付無關連的義務是在保護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不因契約履行而受侵害[1]。其與從給付義務之區別,在於得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的。得獨立以訴請求的,為從給付義務;不得獨立以訴請求的,則為附隨義務[2]。
藉由民法上述概念,本文試圖將「不法所有意圖」相類於主給付義務,而「不要空手而回、不要當場被逮、不要事後判刑」定義為不法所有意圖的附隨意圖:
準強盜罪之附隨意圖附隨於不法所意圖發展過程而發生之意圖,係與不法所有意圖並無關連,在於保護行為人於實行竊盜行為而受侵害,而且不會獨立存在。
由於意圖乃是指導行為的主觀想法,因此重繪上圖如下:
由此可知,不管從主觀的意圖要件抑或是客觀的行為要件,第329條條文中的「防護贓物」及「湮滅罪證」明顯與財產犯罪有關,而「脫免逮捕」則因「當場」而與財產犯罪有時空緊密的關聯,亦與財產犯罪有關。例如下面這則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其中粗體字部分係本文所添加:
甲於白天經過乙住宅,見門戶大開無人在內,擅自進入屋內,見客廳神桌上之神像掛有金牌多面,甲認為此時有機可乘,於是自其皮包取出剪刀一把,將神像上掛金牌之棉線剪斷逕自取走,被乙當場撞見,並抓住甲之衣袖,阻止其離去,甲用力將乙推開後,使其難以抗拒後加以逃逸。
題中「被乙……抓住甲之衣袖,阻止其離去」時,行為人是否有防護贓物之意圖並不清楚,以我們「一般人」第一時間的「直覺」想必會是「不要被捉」。附帶一提,有認為準強盜罪的既遂要「成功防護贓物」,如果是這樣的話,基於意圖係用於指導行為之概念,本題行為人可能「直覺」「不想要被捉」,壓根兒就沒有浮現「防護贓物」之意圖,是不是就可以僅論以「竊盜既遂」,蓋「很多」「很多」「很多」人都認為本罪的「脫免逮捕」及「湮滅罪證」根本是錯誤的規定,果真如此,再加上沒有防護贓物之意圖,顯然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釋字第630號採類似本文之見解,以本文的用語則是「附隨故意」:
上開刑法規定所列舉之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三種客觀具體事由,……。乃因準強盜罪之取財行為與施強暴、脅迫行為之因果順序,雖與強盜罪相反,卻有時空之緊密連接關係,以致竊盜或搶奪故意與施強暴、脅迫之故意,並非截然可分,而得以視為一複合之單一故意,亦即可認為此等行為人之主觀不法與強盜行為人之主觀不法幾無差異;……。
茲以釋字630用語比較如下:
既然相當於主給付義務者乃「不法所有意圖」,而此不法所有意圖繫於「竊盜或搶奪」,因此,既未遂與否當取決於「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
[1]王澤鑑,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2012年,增訂3版,頁32。
[2]陳聰富,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2019年,修訂版,頁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