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勢風險之信以為真

業於 2024-04-04 由 黃聰明 更新

在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或其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下,行為人傳遞不實訊息以致於閱聴人信以為真時,可能建構之形勢風險有四種。

一、竊盜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6 甲與乙在珠寶店佯裝欲購買珠寶,當店員丙拿出一枚鑽戒供選購時,甲藉故將丙支開,乙看丙離開櫃台趁機以假鑽戒調包,把假鑽戒留在櫃台上而後離去,丙雖然發現鑽戒被調包,但已不見二 人蹤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B)甲、乙成立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C)乙成立詐欺罪的正犯,甲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
(D)乙成立竊盜罪的正犯,甲成立竊盜罪的幫助犯

未符詐欺罪的定式結構。店員丙「信以為真」不疑有他而被甲藉故支開,以致於讓甲與乙「有機可乘」以假鑽戒調包。行為人的行為無引起致死致重傷的形勢風險,本文認為毌須檢討搶奪罪。

二、搶奪

108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第一試考題:

10 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時,攜帶該手機逃逸。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名論處?
(A)詐欺罪
(B)侵占罪
(C)竊盜罪
(D)搶奪罪

其實這題的形勢與前一題是一樣的,而選項亦有竊盜罪,但此題公佈的答案卻是D。因此,此種「信以為真」而「乘隙」時,顯然「實務」有二種不同的見解,這就是「法律人」(法律人不是說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為什麼老是會因人(法官)而異其事呢?)。因此遇到申論題是,宜二說並陳,例如:93 年度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考題:

四、甲於便利商店購物結帳時,見店員背後之置物架上販售一小巧可愛的玩偶,竟一時心起貪念,佯稱有意購買並請店員將玩偶取下而假意賞玩。此時甲見左右無人,竟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臨走前並回頭向店內監控之攝影機招手說再見,等店員回過神時,甲已經逃逸無蹤。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5%)

三、強盜

98 年度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考題:

甲看見國中生A 正使用行動電話與人交談,見有機可乘,上前佯稱是某單位的便衣刑警,因為附近有人東西被竊,竊賊特徵與A 相似,A 必須當面和被害人對質,要求A 將錢包與手機交給他暫時保管,A 擔心被誤認為賊,而惹來麻煩,遂交出財物,甲隨後則伺機逃逸。問:甲成立何罪?

未符詐欺罪的定式結構。國中生A對於甲的身分「信以為真」後才因「擔心被誤認為賊,而惹來麻煩」的「至使無法抗拒」形勢,因而交出財物。強盜罪的「信」是至使不能抗拒,是至使不能抗拒之後才交付財物。但目前補教界出版之書籍都會將此題解為竊盜罪,亦即將之視為「抓不到抓不到」那種佯稱購物情況。本文認為此二種情況下,被害人的心理是不一樣的,竊盜罪並不能做到充分評價。

同樣是假冒警察的題目,但89 年度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考題則未描述被害人的心理狀態:

二、某甲因竊盜罪入獄。假釋不久,自行製作警察服飾,連續三次冒充警察,對違規機車騎士盤查,並扣押機車三輛,成立何罪?應如何處罰?

因此,除了可以確定不是詐欺罪之外,到底成立何罪殊難判斷,可能是如同本例的「至使無法抗拒」強盜,也可能是「心生畏懼」則恐嚇取財。

信以為真形勢切換到強盜形勢時,中間可能會評入心生畏懼的形勢,例如97年政風該題目,倘認為題目中,行為人有將意思決定權交給被害人,被害人雖是「無奈」,但可以自由意思決定是否給錢時,則與行為人「自行取走」的強盜罪不同:

詐騙集團利用上課時間,父母查證不易之空檔,以孩童被綁架為由,使用電話通知 父母,致孩童之父母陷入極度恐懼,無奈之下,經由自動付款機(ATM)轉帳付款 ,試圖換取孩童之安全。詐騙集團之此類行為,構成何罪?

如果被害人還能有自由意思決定,都屬於「自損」。倘心生畏懼「再升級」以致「形勢切換」至使不能抗拒,則被害人完全喪失自由意志時,屬於行為人能夠「予取予求」的「自取」形勢,則應檢討強盜罪,以本題的形勢而言,孩童之父母雖是陷入極度恐懼,但是對他們而言,這是一個無法自由意思決定的情勢而是一個「至使不能抗拒」的情勢,倘從「至使不能抗拒」的形勢以觀,是否「他損」的強盜而非「自損」的恐嚇取財罪:

最後再以一則106 年高考三級法制考題說明此種被害人心理形勢的切換:

三、甲為某市政府科員,承辦與違建無關的業務。一日,甲以市政府名義發函給乙,告以乙家頂樓的加蓋屬於違建,必須限期拆除。乙為此驚慌不已。甲繼而電告乙,謊稱可以透過關係設法緩拆,但必須給付公關費用。市府公文雖假,但乙處在巨大壓力下,只能匯款十萬元至甲指定的帳戶。不數月,乙的違建依然遭到拆除。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上述個案中,雖然都是由「信以為真」途徑「心生畏懼」以至「至使不能抗拒」,似乎都符合強盜罪第328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但本文認為不應論以強盜罪。因為強盜罪是「生理至使不能抗拒」的「生理解決策略」,惟前述個案都是「心理上的至使不能抗拒」的「心理解決策略」。另外就是,第328條第2項為加重結果犯之規定,此即表示第1項的行為在「至使不能抗拒」的形勢下,有「高度的機率」會引發加重結果,但是前述個案都不具有這種加重結果的高度機率。第346條的恐嚇取財並未有加重結果之設計,更符合前述個案之情形。

綜上可知,「至使不能抗拒」並不能用來區分強盜罪與恐嚇取財罪,還要看是「心理上的至使不能抗拒」還是「生理上的至使不能抗拒」,最後再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引起加重結果的「高度機率」。

四、詐欺

100 年軍法官考題:

四、乙偷了二台高性能夜視行車錄影紀錄器,而不知情的甲想要這二台行車紀錄器,就和乙討價還價,最後二人以新臺幣 4,000 元成交。而甲則以自己偽造之新臺幣千元鈔票四張交付給乙,乙就交給甲該二台行車紀錄器。試問甲之行為有無成立刑法的詐欺罪?

本題符合詐欺罪定式結構。甲不知情,毌庸檢討第349條贓物罪。

五、恐嚇

107 年專技高考律師第一試考題:

32 甲假冒警察,對珠寶店老闆 A 聲稱其店內某翡翠項鍊是贓物,若不交出來給甲扣押,將逕行逮捕 A,A 心生畏懼,僅能無奈交出翡翠項鍊。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A)甲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B)甲僅成立加重詐欺罪
(C)甲成立加重詐欺罪與恐嚇取財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
(D)甲成立加重詐欺罪與恐嚇取財罪,法條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

珠寶店老闆 A 「信以為真」後才滋生「逕行逮捕 」的「 心生畏懼」形勢,僅能無奈交出翡翠項鍊,檢討恐嚇取財罪。

六、詐術損害財產

刑法第355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條文建構的形勢如下:

七、結論

不管是哪一種犯罪,前提都是「被害人」會「信以為真」,而被害人會信以為真代表著「不實訊息」是被害人決策的一項訊息,因而會影響其後續決策,反過來說,如果該不實訊息對被害人而言是「無關緊要」的訊息,亦即真的也好,假的也罷,終究與其後續的決策制定毫無關聯,因此被害人就不處於「信以為真」的形勢風險下。司法院(74)廳刑一字第 452 號法律問題[1]:民間互助合會,若中途會首冒活會會員之名義盜標,其詐欺所得之會款,是否僅限於活會會員繳交之會款 ?抑包括死會會員繳交會款在內 ?,各說及結論如下:

法律問題:民間互助合會,若中途會首冒活會會員之名義盜標,其詐欺所得之會款,是否僅限於活會會員繳交之會款 ?抑包括死會會員繳交會款在內 ?
討論意見:
甲說:民間互助合會,原則上會員之間不生任何法律關係,而死會會員不管何人得標,均有按會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雖會首冒標會款,其繳交死會會款,難認會首有對其施用詐術使陷於錯誤而為會款交付之情事,自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不合。故認死會會款非在會首詐欺盜標會款取得財物之範圍。
乙說:會首冒活會會員盜標會款,其目的在取得本次標會之全部會款,且其詐欺行為既僅為單一之盜標行為,是其詐標會款除活會會員因會首盜標陷於錯誤而分別繳交之會款外,仍應包括死會會款在內。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民間互助合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間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一五九號判例參照。) 而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冒名盜標,其詐欺所得之款,應僅限於未得標會員繳納之會款,對於已得標會員,無詐欺可言。 (本院七十一年十月六日 (七十一) 廳刑一字第九八七號函參照,載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二輯第二一三-二一四頁。) 本問題應以甲說為當。

前述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本文認為沒有被說出來的理由是:誰得標,關我屁事,亦即,誰得標這個訊息不管是真抑或是假,根本不影響已得標會員繳交會款之決策。


[1]https://legal.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ty=Q&id=B%2c19850615%2c039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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