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使不能抗拒之勒贖

業於 2024-03-31 由 黃聰明 更新

《至使不能抗拒之形勢》建立之模型主要是針對第328條強盜罪,蓋條文中有「至使不能抗拒」。但除了強盜罪之外,就沒有「至使不能抗拒」之形勢嗎?《強盜恐嚇之區分界限》中提到「心生畏懼」與「至使不能抗拒」並非二個毫無「交集」的「空集合」,例如這則104 年專技高考律師第二試考題中乙向丙要求贖金之行為,一般亦解為恐嚇取財,但本文仍認為此題仍與上題相似,係利用乙「以為是」虛假事由讓被害人信以為真之後,「否則將殺丁滅口」顯然已讓丙喪失抵抗能力,丙的心理形勢由「信以為真」切換到「心生畏懼」,最後再切換到「至使不能抗拒」,故應檢討強盜罪:

二、甲因為手頭拮据,遂對乙說,家大業大的丙有一獨生子丁,但丙對丁卻極為吝嗇,因此丁希望能演出一齣綁架的戲碼,以能從丙那裡撈一筆錢供大家花用。甲對乙詳細描述丁某日某時會從家裡出來,到時綁架丁要逼真一點,而丁也會假裝掙扎配合。然而事實上,甲完全都在欺瞞乙,丁根本未參與此計畫。嗣後,信以為真的乙誤認丁的掙扎是在演戲,而將其強行架走交給甲,並由乙出面要求丙將新臺幣 1,000 萬元現金置於指定之處所,否則將殺丁滅口。丙依照指示付款並由乙取款後,甲遂將丁釋放。試問甲、乙有何刑責?

本題一般會檢討恐嚇係因行為人並未認知到這是擄人勒贖。但是,如果行為人真的為「擄人」後進行勒贖時,對被害人而言,不管訊息是真抑或是假,都是一種至使不能抗拒」的形勢,但行為人的惡質卻有所不同,那麼要論以擄人勒贖罪抑或是強盜罪?還是擄人勒贖是強盜罪的「加強版」,或者以法律用語來說,是「特別規定」,不過,這樣的說法會似乎會混淆了強盜罪的「自損」而擄人勒贖的「他損」,如何說理呢?下面是一則發生於2014年的台中市擄人勒贖案[1]:

台中市警局第五分局指出,林姓國三生五號下午放學回家後,騎腳踏車外出,到了晚間六點五十分,國三生的爸爸,接到歹徒電話,要求200萬贖金,經討價還價,歹徒同意降為20萬元,並限期六號交付贖款。警方指出,歹徒跟被害人是學長學弟關係,但是互不認識,劉姓兄弟聽聞林姓國中生花錢很大方,「因此,鎖定國中生犯案,下午兩點開車載著肉票到洲際棒球場取款,並釋放肉票,警方見肉票獲釋,立即上前壓制嫌犯。

倘以此個案為模版,表示擄人勒贖是一個會令人「於心理上」處於「至使不能抗拒」的形勢,但是贖金通常較大,以至於被勒贖者不一定能夠交付,因此,只能跟勒贖者進行「經討價還價」。就此情形而言,擄人勒贖罪不似強盜罪「於生理上」處於「至使不能抗拒」時「直接抑制被害人」進行「予取予求」的「自行取走」,其中常涉及「經討價還價」的「意思決定」,因此,仍有「自損」的本質。如果這樣的說理是可以被接受的話,那麼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的差異不會僅有實務的「脫離原住所」或是學說的「三面關係」。其實現行實務或學說用來區辨擄人勒贖與強盜罪的標準,都未渉及「意思決定」,亦即完全沒有由「自損」這個角度出發,或許從二者都是「至使不能抗拒」的共同基礎下,再輔以「意思決定」後,擄人勒贖不失為強盜罪的「特別規定」,即修正強盜罪的他損為自損,也就是說強盜罪中摻雜「意思決定」來修正強盜罪的「予取予求」的「自行取走」這個「完全不涉及被害人意思決定」的本質。

不過國家考試出題者的題目中常常不會提及被勒贖者「心理上」處於「至使不能抗拒」形勢的描述,本文認為就考試訓練的角度而言會有偏頗不足之虞,例如101 年專技高考律師第一試考題,題中僅有「向 A 之家人 B 勒索贖款,經約定」寥寥數語:

20 甲乙擬對A實施擄人勒贖,將 A 挾持至拘禁處所,甲負責看守 A,由乙以電話向 A 之家人 B 勒索贖款,經約定贖款數額及付款處所,B 暗中報警。乙取得贖款回到拘禁處所即被警方逮捕。乙出發取贖後,甲因畏罪即將 A 釋放並逃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兩人之行為均成立擄人勒贖既遂
(B)甲之行為成立擄人勒贖未遂,乙之行為成立擄人勒贖既遂
(C)由於乙取得贖款後,尚在警方有效監控下,只能成立擄人勒贖未遂
(D)甲之行為成立擄人勒贖之中止未遂,乙之行為成立擄人勒贖之普通(障礙)未遂

綜上所述,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都是由行為人的行為建構出一種讓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之形勢。但基於本文一貫的見解認為二罪的差異在於行為人對於構建「侵害財產形勢」的策略選擇究竟是「以物為焦點」的「生理解決策略」抑或是「以人為焦點」的「心理解決策略」,這是交集為「空集合」的「策略界限」。於此界限下,強盜罪的「至使不能抗拒」係「生理上至使不能抗拒」,而擄人勒贖罪則是「心理上至使不能抗拒」,當然這是基於學說的三面關係,如果是實務也接受的二面關係時,則被害人「同時承受」生理上至使不能抗拒」與「心理上至使不能抗拒」,而此點對被害人而言,這樣的「雙重至使不能抗拒」也是屬於強盜罪的加強版,由此亦可知,即使不是三面關係,行為人的行為本就需要「加重刑罰」,故所謂的三面關係不必然是需要的。

最後,《至使不能抗拒之形勢》建立之模型應可適用於強盜罪、嚇到漏尿的恐嚇取財罪及擄人勒贖罪等三種犯罪。


[1]yahoo!新聞網,https://tw.news.yahoo.com/綁架國三生勒贖-年輕兄弟檔缺錢萌歹念-083044675.html(最後瀏覽日:113年3月31日)。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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