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令人詫異之見解

業於 2024-04-02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如下: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冇學者認為本罪之客體是探取「列舉」之方式而規範於條文中,因此,所謂的「他法」同受限制,因而認為下列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70 號刑事判決[1]「實在令人詫異」:

刑法第184條第1項以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為其犯罪之構成要件;旨在保護公眾交通往來之安全;所謂「以他法」,係指以損壞軌道、燈塔、標識以外之相類方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公眾運輸工具往來之危險者而言;其損壞之方法並無限制,非僅指損壞火車號誌、以石塊堆置於鐵軌等手段;其客體亦不限於軌道、燈塔、標識,如於車站或公眾運輸工具上引燃爆裂物或施放毒害物質,導致該交通據點及所停放或行駛中之公眾運輸工具受損、其上或附近之人員傷亡,自均造成往來之危險,而屬該條規定所欲保護之社會法益範疇

本文雖然同意判決中對本罪客體不受限於所列舉事項。但理由並僅非從第184條第1項的「致生……往來之危險」出發,蓋第184條第2項規定如下: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故本文認為,第1項的「他法」除了要具備「致生……往來之危險」外,必須此「致生……往來之危險」所建構的形勢尚具有第2項關於「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的「預見可能性」,亦即具有此形勢風險:

倘非如此,第2項規定即不能以「預見可能性」為「前提」之「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因此,該判決中的下面說明,本文認為可能不該當第2項的「預見可能性」:

如於車站……引燃爆裂物或施放毒害物質,導致該交通據點所停放…之公眾運輸工具受損、其上或附近之人員傷亡,自均造成往來之危險,……。

併同「致生……往來之危險」與「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的「預見可能性」等觀點出發而對「他法」之解釋,看一則105 年專技高考律師第二試考題:

二、甲男因景氣低迷公司裁員,年逾半百失業在家,對社會不公頗有恨意,乃於網路公開平臺書寫不滿於社會之言論,揚言將於近日內引爆炸彈於行駛中之臺灣高鐵列車。由於該則言論經廣泛轉載,致人心惶惶。事實上,甲並無意炸燬列車,惟因過激言論,旋遭警察機關通知到案說明,並函送檢察署究辦。甲萬念俱灰,決意玉石俱焚;遂經由某網站所刊「完全自炸手冊」內容,學習自製簡易型炸彈,其威力雖足致自身與近距離之人受傷,卻無更大殺傷力,尚不具炸燬列車之效能。
某日午後,甲乘坐人客稀疏之臺鐵區間列車,並刻意挑選無其他乘客之第一節車廂,俟列車行駛至郊區時,引爆藏置於背包內之炸彈。列車受此震動,按其行駛速度,原不致出軌,惟連日氣溫異常,鐵軌因高溫而稍有彎曲,行駛中之列車因此脫軌翻覆,其中第二、三節車廂扭曲變形,猶如廢鐵,乘客 A 因爆炸傾覆而傷重不治身亡,甲亦因爆炸之力而身受重傷。試問:甲應如何論罪?(30 分)

倘依該「實在令人詫異」之見解,題目中的行為人針對對象係「車廂」不該當第184條第1項之客體;倘依上述判決見解,則因具有「致生……往來之危險」,可能該當本罪。但題目中「其行駛速度,原不致出軌,惟連日氣溫異常,鐵軌因高溫而稍有彎曲」表示行人對於「行駛中之列車因此脫軌翻覆」並不具預見可能性,因此不該當第184條第1項之罪。

即使從文義的「體系解釋」而言,如果要限制客體,則立法上應加上「其他相類」限制詞,例如第10條第6項: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同樣是公共危險罪之第185條之3第1項亦是如此: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現行刑法中計有26處的條文有使用「」其他相類」限制詞之修飾。

最後,本文對於認為狹隘地解釋條文而認為客體一定要受限的見解同感「實在令人詫異」!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5%2c%e5%8f%b0%e4%b8%8a%2c270%2c20160127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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