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之認定基準

業於 2024-04-16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第124條規定,其中構成要件為「枉法之裁判」。但怎樣才會被認定是違背法律的適用或曲解法律的適用,就文獻之整理,目前有三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是「主觀枉法裁判理論」,依此說,「枉法」之認定係以法官個人的法律意見與所適用的法律不一致時,換言之,違背了法官個人對法律的確信。但審理本罪的「法官」如何找該被審理之法官之「主觀法之確信」?

其次,為「客觀枉法裁判理論」,依此說,「枉法」之認定係以法官審理案件時,其裁判已脫離客觀上法律可主張之範圍,亦即其行為客觀上與法律矛盾。但法律有各說,難道所謂的通說或者是大多數的實務見解。可是個案事實都能一樣嗎?

其三,為「混各框法裁判理論」,就是上述二說的綜合主張的「一網打盡說」,這一說認為不正確適用法律,尚不足以實現枉法要件,必須再加上蔑視「真實與正義的意向」。顯然這一說「更理想」了,但是「蔑視」如何認定,正義是「誰的正義」?

最後,為「違背義務理論」,此論者強調法官的特別義務地位,認為枉法裁判的客觀構成要件是否實現,並不能就法官適用法律的結果是否符合客觀法來認定,關鍵在於法官有義務依照被承認的解釋法律方法及依照法律所允許的價值理念去尋找結果。

顯然這些見解都有「法律人的默契」,因為這些理論都提到了「適用」。一旦提到「適用」,那麼重點就要轉移到「事證」與「構成要件的涵攝」。如果法官對相同的事證,就其歷來審理之案件中,有不一致而無「差異化理由」時,「主觀枉法」。如果法官對相同的事證,找不到「多數個案符合說」,也找不到「少數個案符合說」,卻無法「自圓其說」時,「客觀枉法」。最後,「兜在一起」的事證及涵攝於個案事實符合個保護的法益。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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