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殺逃逸卻僅論殺人

業於 2024-04-19 由 黃聰明 更新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4724 號刑事判決[1]: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蓋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若蓄意運用車輛以為殺人或傷害人之犯罪工具,即應成立殺人或傷害罪,不應稱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可知確保交通秩序之維護,減少被害人之傷亡,以促進交通之安全,方為本條立法之目的,故其適用上應限於車禍肇事之交通案件,亦即惟有以行為人非因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並於肇事後,對於被害人不施加救護而逃逸,始克成立,如係故意以汽車作為犯罪之工具,立法者本無對於行為人於故意犯罪後,仍留現場對於被害人為即時救護之期待,縱行為人嗣後駕車逃離現場,亦僅能論以該故意犯罪之罪責,尚難以侵害社會法益之公共危險罪相繩。

此則判決若基於個人法益之保護,亦即學者各立五大山頭之某一山頭之見解時,「蓄意運用車輛以為殺人或傷害人之犯罪工具」以至人死或人傷時,「即應成立殺人或傷害罪,不應稱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看似立論堅強。但判決中提及「維護交通安全」係立法理由之一,卻無對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有違反此一立法理由檢討,顯然在認事用法時,有未盡說理之責,算不算「枉法」?

以本罪置於公共危險罪章可知,即使本罪雖然重視交通事故時應對被害者為相應之救助,但「公共危險」之法益仍是本罪所處之形勢,因而對此形勢風險不能視而不見。從本罪之規定看來,行為人之「動機」並不是本罪之構成要件,本罪之構成要件僅有釀成交通事故時的形勢風險,故,即使釀成交通事故者「蓄意運用車輛以為殺人或傷害人之犯罪工具」只是其建構交通事故形勢之「動機」,此動機之故意之罪,當然不能不論,但其手段所釀成的交通事故之形勢風險不能不檢討,難道這不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因此判決所謂「僅能論以該故意犯罪之罪責,尚難以侵害社會法益之公共危險罪相繩」,是否為此判決之法官們對交通事故之形勢風險之相關事證完全予以忽略,算不算「枉法」?難道行為人故意駕車殺人不會建構交通事故形勢及相應之風險,下圖的交通事故形勢風險算誰的?既然不是故意殺人肇事者,又不是天災,那就是人禍了,總要人負責吧,那「法官」釀成之禍,那捨「法官」其誰!

示意圖。圖片來源:https://th.bing.com/th/id/R.41f5d86ea084f1952474adecb237a864?rik=sW3uVde439rkug&riu=http%3a%2f%2fwww.toledoblade.com%2fimage%2f2018%2f08%2f04%2fx600_q65_p101%2fCTY-Crash03-6.JPG&ehk=Yces5vL9%2f8mpRgqdM9kQumY2vJaoqCjK3DNUZEMx3BA%3d&risl=&pid=ImgRaw&r=0

由法官負責「很瞎」,車殺逃逸卻僅檢討殺人罪,難道就不「瞎」?

其實這麼「瞎」的見解這也不是同一遭。同樣的「瞎」見解,例如公共危險罪中的第173條對「有人」這件事上,認為「自殺之人」不計入其內,如果是如此,如何看待下面這則新聞[2]:

高雄市三民區今日(4/19)凌晨發生一起嚴重的瓦斯氣爆事件,造成7人受傷,其中1名民眾不幸被燒死。事故起因於疑似獨居的邱男(49歲),疑似引爆了(一棟透天民宅)家中騎樓的瓦斯桶,自己也遭火劫,全身有90%的嚴重燒傷。邱男的鄰居顏男(75歲)則因來不及逃生,在火勢中喪生。警方初判,獨居的邱男平時有酗酒習慣,疑引爆瓦斯,依公共危險、殺人、毀損等罪嫌送辦。
事發當時,強烈的氣爆導致火勢猛烈燃燒了40分鐘才被撲滅,大火波及了3戶透天厝。消防局出動了26輛車和68名消防員搶救,但現場火勢猛烈,所幸約在半小時內控制住。
這場氣爆威力強大,鄰近10多戶因此門窗碎裂,如被炸彈轟過。導致1人死亡、7人輕重傷。根據鄰居目擊表示,死者顏男當時僅穿1條短褲,全身多處脫皮燒燙傷,逃往防火巷被救出後緊急送醫,而顏男的妻子剛好當時不在家,前去參加同學會而逃過一劫。

或許對形成此判決的「時空」環境中,這是一個「常態」現象,但隨著時空轉換後,這樣的見解於現今環境「絕非常態現象」!「放火」這個「危險因子」一旦被觸發,其後果是身為「凡人」的我們所無法預知的。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93%2c%e5%8f%b0%e4%b8%8a%2c4724%2c20040909。

[2]yahoo!新聞網站,https://tw.news.yahoo.com/高雄三民住宅深夜大火1死7傷-疑-引爆瓦斯-惡鄰依殺人罪送辦-054523129.html(最後瀏覽日:113年4月19日)。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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