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勢風險之統一發票

業於 2024-04-30 由 黃聰明 更新

談統一發票之前,先看一則存在於歷史的愛國獎券在刑法中的認知。依最高法院41 年台上字第 96 號判判,中獎之愛國獎券係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之變造,係指該券本身原具有價值,僅將其內容加以變更者而言,未中獎之愛國獎券,其本身已無價值,一經改造使與中獎號碼相符,即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利,自係偽造有價證券而非變造。

有了這個前提,再看一則關於統一發票的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50 號刑事判決[1]:

統一發票係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觀之同法條第三項明定:「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尤為明瞭。至財政部依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訂定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旨在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而以定期開獎,給予獎金之方式,鼓勵買受人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為其附隨目的。又有價證券固以實行券面所表示之權利時,必須占有該券為特質,但具有此項特質之證券(文書),在論理法則上,不能解釋為均屬有價證券。統一發票中獎與否,純繫於偶然之事實,不因中獎人必須占有該中獎之統一發票,始得領取獎金(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九條參照),而影響統一發票之私文書性質。原判決謂偽造與中獎號碼相符之統一發票,即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利,自係偽造有價證券罪,認上訴人偽造統一發票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法律人不是最重視「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難道中獎的愛國獎券與中獎的統一發票是「不同的」而需不同對待?拋開政府的「意圖」不論,茲圖示二者的結構如下:

政府的意圖是重點嗎?「旨在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而以定期開獎,給予獎金之方式,鼓勵買受人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為其附隨目的」重要嗎?「統一發票中獎與否,純繫於偶然之事實」,愛國獎券難道不是「純繫於偶然之事實」?倘中獎的愛國獎券的性質是有價證券,難道中獎的統一發票不是嗎?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94%2c%e5%8f%b0%e4%b8%8a%2c250%2c20050114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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