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刑罰真的很重嗎

業於 2024-04-27 由 黃聰明 更新

酒駕事件屢上新聞,刑法第185條之3亦常加重修法,以致有人說酒駕的刑罰已經無上上綱。真的是如此嗎?如果酒駕真的零容忍,那麼目前的刑罰真的是零容忍的刑度嗎?

首先,關於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第1項的刑度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接著,刑法第320條規定,刑度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酒駕真的罰的很重嗎?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飆車」比「酒駕」可惡嗎?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863 號刑事判決[1]: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

判決中的第185條第1項規定如下,其刑度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飆車」罰的都比「酒駕」重,酒駕真的罰的很重嗎: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下面是一則2021年12月27日關於「酒駕拆散一家四口!男高速撞飛斑馬線行人 釀1死3傷」新聞[2]: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國民街口,今(26)日晚間七點多,發生一起嚴重的死亡車禍。38歲黃姓駕駛,涉嫌酒駕開車衝撞斑馬線上4名路人,造成3女1男受傷,四人送醫後,其中一名37歲的范姓女子,到院前沒有呼吸心跳,經過院方搶救後,晚間宣告死亡。警方到場後,針對肇事的黃姓男子進行酒測,發現他酒測值超標,肇事黃姓駕駛供稱下午跟朋友先在鹽埕區一家咖啡廳喝威士忌,結果酒後回家,疑似闖紅燈衝撞斑馬線上4名,目前被警方帶回警局偵訊當中。

不要再說酒駕罰的很重,好嗎?草菅人命,我的心證就是:該死!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94%2c%e5%8f%b0%e4%b8%8a%2c2863%2c20050602。

[2]yahoo!新聞網站,https://tw.news.yahoo.com/快訊-可惡-男酒駕上路衝撞街頭4名路人-3女1男送醫-121336649.html(最後瀏覽日:113年4月27日)。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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