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則等之之生命等價

業於 2024-05-10 由 黃聰明 更新

電車問題(Trolley problem),是一個倫理學的思想實驗,藉由這個實驗應該可以見識到「凡人的無力」及「絕對的生命等價」的動搖。早期問題的提出早於菲利帕.福特的出版。弗蘭克.查普曼.夏普於1905年在向威斯康星大學的學生發放的道德問卷中就包括了一個版本。在這種問題中,鐵路的轉轍員控制了鐵軌的轉換,但生命受到威脅(或被拯救)的則只是轉轍員的孩子。德國法律哲學家卡爾.恩吉施在1930年的特許任教資格論文中討論了類似的問題,德國法律學者漢斯.韋爾澤爾在1951年的著作中也討論了類似問題。阿夫羅霍姆.葉沙耶.卡里茲在他對《塔木德》的評論中討論了一個類似的問題:將一枚原本要投往一個人數較大的人群的飛彈轉向到人數較小的人群是否合乎道德?

菲利帕·福特提出的原始問題如下:

假設一個法官或裁判官,面對暴徒的威脅,要求將某個人視為一宗罪行的罪魁禍首,判他有罪,暴徒威脅,若不這麼做,他們將會對這個社區的某個區域,進行自己的血腥復仇。這個人是否應該為此負責還不曉得,但是這個法官發現,要避免流血,唯一的方法,就是捏造證據,讓這個人被判死刑。在這個例子之外,我們還可以舉出另一個例子,一架飛機正在駕駛中,突然發現飛機即將要墜機,飛行員必須決定,要不要躲開一個比較多人居住的區域,讓飛機撞進一個比較少人居住的地方。為了使這種類比儘可能接近實際情況,我們不妨設想一位列車長正駕駛一輛電車,他面對兩個軌道,只能決定走其中之一;有五個人在其中一條軌道上工作,在另一條軌道上只有一個人;電車行駛的軌道上,如果有任何人,都會註定被殺。在前述暴徒的例子中,暴徒有五個人質,所以,在這兩個例子中,都是一個人的生命,跟五個人的生命之間的交換。

一個功利主義的觀點稱,只需改變到只有一個人的軌道就可以解決該問題。根據古典功利主義,這樣的決定不僅是被允許的,而且從道德上講,是最好的選擇(另一個選擇是根本不採取任何行動)。以上係摘自維基百科[1]。


類似的問題在刑法總則亦有討論,總有認為「生命等價」,不能拿來「比較」。但法律人這個生命等價,在現實中難免無奈,堅持絕對等價不啻為笑話一則,至少從刑法第274條就可知道生命是可以權衡的:

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除了對「人」這種「生命型態」外,對於「胎兒」這種「生命型態」亦是如此,例如第288條就可知道,「生命」是可以被「排序順序」的。其中第3項就是在「懷胎婦女」的生命與「胎兒」的生命「權衡」或「比較」後的結果: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另外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亦復如此: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有些事不得不「比較」,即使面對的是生命法益時亦「不得不然」,試問不比較者,可有二全之法?如果真的在「當下」,身為「凡人」的我們只有一個生命與五個生命可選擇時,如何能不選擇。

「生命等價」指的是「常態下」,沒有誰比誰更高貴,沒有誰可以欺負誰,每個人的生命有著同等的價值。至於什麼是常態,隨著時空的推移,則有權衡的餘地。

人類為求生存,受限於人的天性及資源有限,雖然生命應該等價,但不存在絕對的生命等價。


[1]https://zh.wikipedia.org/zh-tw/轨电车难题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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