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食人間煙火之恐嚇

業於 2024-05-31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第305條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倘以圖示解釋,概如下圖:

只要行為人做了「惡害通知」而被害人會有危害安全之想法時,表示「他或她信了」而且「他或她怕了」,並不以果真發生實害,例如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64 號刑事判決[1]:

按刑法於妨害自由罪章,以該法第305 條規範對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刑責,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該當於本罪,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至是否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應以各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綜合社會通念判斷之。

從判決亦可知悉本罪的行為就是「講講而已」,而被害人就是「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從行為人的行為到被害人的反應,都不涉及「實害」,亦即「實害」只存在於被害人的「想像」,換言之,條文中的「加害」亦即「僅存在」於被害人的「想像」。

但學說認為,恐嚇之加害內容在客觀上須是人類的能力上有直接或間接實現或支配之可能性,始能成立本罪[2],實務見解亦採此說,例如此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2076 號刑事判決。惟「要非行為人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自難認此等通知合於刑法上之恐嚇要件」是否合乎條文的規定,是否符合社會的現實[3]:

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基於恐嚇他人之故意外,另須行為人對被害人所為通知之內容,限於條文所列舉對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加害事實,且客觀上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方屬該當,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被害人是否確會遭此惡害,要非行為人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自難認此等通知合於刑法上之恐嚇要件

法律用於規範社會,社會中的宗教或「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悉屬常態,就是因為是常態,因此有人會信,有人不會信,但終究是社會事實的一環,例如2015年雲林古坑爆出蠱惑女姓貫氣雙修事件六人受害的新聞[4]:

雲林縣古坑鄉「永光村」爆出神棍蠱惑女姓「雙修」事件,一名自稱神通廣大的高姓神棍,藉口幫女信眾解厄除穢氣,進行「貫氣雙修」。警方根據嫌犯同居人爆料展開調查,初步瞭解,兩年內至少已有六名女子受害。
警方指出,五十八歲高姓嫌犯,宣稱能通靈,三個月前帶著五十一歲同居人和三十二歲的乾女兒,到古坑鄉永光村租屋成立一座神壇,藉著幫女信眾解厄,進行「貫氣雙修」騙財騙色。
嫌犯同居人忍無可忍,出面爆料,並到神壇要求撤除神像,與嫌犯發生激烈口角衝突,嫌犯因為情緒過於激動,身體不適一度送醫。雲林警方調查,目前已知有至少六名女子受害,其中大都為失婚婦女,其中有數位已經願意出面作證,提供相關資料,將有利於警方早日將高姓神棍繩之於法。

條文中,行為人的行為僅有「惡害告知」此一訊息,至於「加害」是「訊息的一部分」,判決中強加此要件,實屬對被害人法益保護的不足。因此,不管行為是說「我會派天兵天將去捉你」或是說「你不這麼做,天兵天將會去捉你」,前者行為人「可能」無法支配,後者則是行為人只是告知惡害而該惡害且該惡害並非由其為之,但以本文之見解,只要被害人「信了」而「心生畏懼」即該本罪。

採取恐嚇本質,亦即心生懼,那麼就會會在適用刑法第221條時為符合「違背意願」此一構成要件而「瞎掰」如同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490 號刑事判決[4]中的內容,這樣的說法如果說得通的話,豈非所有的「心理諮商師」都是違反人的意願。況且都說了是「處於徬徨無助之際」卻又以之與「通常一般人」的狀態下判斷,難道不荒謬。從恐嚇的本質來說,就是利用被害人處於「處於徬徨無助之際」後再施以「以此恐懼感進行行為支配」: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類似同條項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足使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屬之。而人之智能本有差異,於遭逢感情、健康、事業等挫折,而處於徬徨無助之際,其意思決定之自主能力顯較薄弱而易受影響,若又以科學上無法即為印證之手段為誘使(例如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等),由該行為之外觀,依通常智識能力判斷其方法、目的,欠缺社會相當性,且係趁人急迫無助之心理狀態,以能解除其困境而壓制其理性思考空間,使之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決定,此行為即屬一種違反意願之方法。是以行為人若施以上開方法而使人為性交之行為,即與犯罪構成要件該當。上訴人假宗教、神蹟、修行之名,利用甲女甫滿十八歲,心思單純且深信鬼神之說,先後多次對甲女以黑道勢力、靈異災厄之說相惑,在手段上顯係使用使甲女畏懼之恐嚇方式,先行製造甲女心理恐懼感,並進而以此恐懼感進行行為支配,縱所聲稱之黑道勢力、靈異災厄等內容,以一般理性人視之,或認屬人力所不能直接或間接掌控,但已對甲女形成心理強制狀態,足以壓制其性自主之自由意志,是甲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已受到相當程度之強制,其與上訴人所為之性交,自非屬出於自由意志之一般男歡女愛之性行為等旨。而論上訴人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自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最後,依本文見解,則於宗教騙色的個案,即何直接適應而毋需去拗「靈異災厄之說誘騙被害人具備了『不是恐嚇、但近似恐嚇」的特色」[5]。請問:提出「不是恐嚇、但近似恐嚇」是什麼鬼啊!法律人非得像法官這種「不是人」的「神」一樣莫測高深,不食人間煙火嗎?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7%2c%e5%8f%b0%e4%b8%8a%2c1864%2c20180809%2c1

[2]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修訂第17版,頁599。

[2]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102%2c%e4%b8%8a%e6%98%93%2c2076%2c20131217%2c1

[3]yahoo!新聞網站,https://tw.news.yahoo.com/雲林古坑爆出蠱惑女姓貫氣雙修事件六人受害-103426273.html(最後瀏覽日:113年5月7日)。

[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3%2c%e5%8f%b0%e4%b8%8a%2c3490%2c20141008

[5]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修訂第17版,頁383。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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