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馬非馬之犯意變更

業於 2024-05-23 由 黃聰明 更新

犯意變更與另起犯意之區辨涉及如何對行為人論罪科刑,亦即對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能充分評價。下面係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013 號刑事判決[1]:

行為人在行為著手後,改變其原來主觀犯意,究應視為犯意變更而評價為一罪,或應認係另行起意而論以數罪,當視行為人前、後所實行之數個行為,在法律上能否評價為自然的一行為,及其形式上所合致的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是否具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而定。具體以言,倘行為人係基於單一整體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持續侵害同一被害法益或客體,而依其行為所合致之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若具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僅論以一罪,即足以充分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罪責內涵者,才可認係單純的犯意提升或變更,否則即屬另行起意。例如,殺人以傷害、捆綁、拘禁為前階(伴隨)行為,本於殺人之犯意而實行之傷害、剝奪行動自由的行為,當然為殺人之後階行為所吸收,不再論罪。同理,以傷害之犯意而毆打被害人四肢,過程中又欲置之於死地,復毆打其頭部等要害部位致死,則其傷害與殺人行為間,仍具有階段上之整體性,與行為人本即具有殺人故意之情形並無不同,乃可因補充關係而評價為殺人之一行為。但如前行為已告失敗,無法達成目的;或已實現目的,卻再為後行為,縱侵害同一被害客體,其前、後行為,自不能再評價為一行為。例如,詐欺失敗後,再以恐嚇方法取財得手;或行為人企圖殺人滅口,藉以掩飾已經完成之傷害犯行,或拘禁被害人後,才起意殺害等,均屬原先詐欺、傷害、妨害自由目的外,另起意之犯罪行為,非犯意之提升,應論以數罪;不能以其詐欺、恐嚇取財,或傷害、殺人,或私行拘禁、殺人行為間,因具有單一整體犯意及時空緊密關係而僅論以恐嚇取財或殺人一罪。

依此判決可知,犯意變更僅論以一罪,而另起犯意則為數罪併罰。原則上,行為人都以「二個」不同的犯意而為行為,這樣的區辨的合理性為何?在白馬非馬的個案中可知,這是關於馬的屬性上的差異,或者說是屬性的有無而異其指涉。以傷害與殺人而言,二者的關係可以是以傷害為基礎,而殺人則可以在此基礎上添加「死亡」的屬性;以竊盜與強盜而言,二者的關係可以是以竊盜為基礎,而強盜則可以在此基礎上添加「強制……至使不能抗拒」的行為,但二者都是本書財產犯罪模型中「東西我要了」的「類型」;至於詐欺與強盜而言,並無法以任一罪為基礎而於該基礎上添加新的屬性。

因此,從白馬非馬的觀點,當某一類型中,因屬性之不同而造成「次分類」的不同時,以犯罪而言,表示次分類的罪責高於基礎分類,因此,在「充分評價」的原則下,只有評價次分類之罪才能符合「罪刑相當」,因為這是基於「罪刑相當」的原則已落實在基礎犯罪與次分類犯罪中的刑罰規定,爰論以次分類之罪即能充分評價原有之基礎犯罪及添加之屬性之罪責。這樣的白馬非馬關係即為前述判決所謂「行為所合致之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若具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例如101 年警察特考三等警察法制人員考題:

—、甲本想毆打乙洩憤,動手後,愈想愈氣,決定把乙活活打死,乙死後丙恰好路過,將甲逮捕,並立即將之扭送警局法辦。問:甲的刑責如何論處?丙有無刑責?(25 分)

一旦,二個犯意之間並無白馬非馬闗係時,即為論以次分類之罪即已評價基礎犯罪,因此,基於「充分評價」以符「罪刑相當」原則,故應論以數罪。例如112 年司法特考三等行政執行官考題中富二代甲的「性交」犯意與「架設手機錄下 A 女被性交的畫面及裸睡樣子」犯意,二者並不存在白馬非馬之關係,亦即無法因評價一行為而同時能涵蓋另一行為,故應論以二個犯意之行為之罪始能充分評價而符罪刑相當:

一、富二代甲喜歡混夜店,見貌美女子便搭訕喝酒,某日見 A 獨自一人,便灌 A 不同種類的酒,趁 A 不勝酒力昏睡時,便攙扶其至汽車旅館對其性交,另架設手機錄下 A 女被性交的畫面及裸睡樣子。第二天甲食髓知味,又到夜店認識 B,酒後雙方合意至汽車旅館拍攝性愛照片。數週後甲的手機故障,至乙開設的手機行修理,乙見手機內的性愛照片及錄影精彩,遂上傳至其臉書供人觀覽炫耀。又因為乙女友 C 不久前與其分手,乙心中憤憤不平,便利用其熟稔資訊技術,將 C 的臉與手上性愛照片中女子的臉合成,製作 C 的裸照,再傳給 C 告訴她,如果不與乙重修舊好,將傳送到 C 所屬公司及家人。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25 分)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7%2c%e5%8f%b0%e4%b8%8a%2c4013%2c20181129%2c1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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