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馬非馬之謀為同死

業於 2024-05-24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規定如下,其中有第1項的囑託或承諾,第2項的教唆或幫助及第4項的謀為同死。條文中這些行為的白馬非馬觀點如何解釋: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4項「犯前三項之罪者」表示前三項與第四項可能存在白馬非馬的關係。本文嘗試將條文中這些行為納入「時間軸」後或可就「文義」找出其間的白馬非馬關係。因此,首先就條文中的行為之文義先予釐清。

一、囑託。被害人「主動」的囑託須出自其本人之明示,且係其自由意思的決定。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528 號刑事判決[1]: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加工自殺罪,須被害人主觀上有死亡之決意,於客觀上並有同意行為人執行加工結束其生命之行為,始克當之;又受囑託而殺人,係指受原有自殺意思之人直接囑託,進而對之實施殺人行為,此所謂之囑託,攸關性命,自應嚴格解釋,以出自被害人之直接、主動、明確、真摯之表示為限,且若被害人已明示或依客觀情狀得認係默示終止其同意後,即不能認仍有囑託,自屬當然。另囑託之內容包括方法與結果,如被害人僅囑託發生死亡結果,而未指示具體方法時,固可由受託人選擇適當之方法,倘被害人對於結束生命之方法已明確指示,基於尊重當事人意願,自當以其指示之方法為限,逾此之其他方法,均難認係受被害人囑託。

99年鐵特考高員三級政風試題:

甲之父 A 因罹患肺腺癌已至末期,痛苦不堪,為免插管之苦,乃哀求甲在其葡萄糖點滴中注入毒藥,以求早日結束生命。甲見 A 已病入膏肓,且不忍 A 長期受病痛之折磨,遂答應 A 之所求,將 A 毒斃。試問對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二、承諾。被害人「被動」地為拋棄其生命法益的意思表示,且被害人的表示同意,須以具有意思能力為限。102年地方特考四等法律廉政:

單親媽媽甲因窮困且為疾病所苦,欲攜其 5 歲孩子乙跳河自殺。兩人走到橋上,甲對乙說:「跟媽媽一起死,到天堂好嗎?」乙應允。甲便抱著乙跳河,但隨後甲為路人救起,乙則葬身河底。試分析甲應否負刑責。(25 分)

三、教唆。對原無自殺意思之人,誘發其產生自殺之決意。最高法院29 年上字第 2014 號判例:

教唆他人自殺罪,係指被教唆人於受教唆後願否自殺,仍由自己之意思決定者而言。如被教唆人之自殺,係受教唆人之威脅所致,並非由於自由考慮之結果,即與教唆他人自殺之情形不同,其教唆者自應以殺人罪論處。

93 年度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考題:

三、甲男乙女係屬夫妻,乙因賭博輸錢負債累累,甲乃對之冷嘲熱諷並教唆乙女自殺,惟乙拒絕,問甲犯何罪?(25%)

四、幫助。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對於其自殺行為,加以助力。最高法院32 年上字第 187 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對於其自殺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若事前對於他人因其他原因有所責詈,而於其人因羞忿難堪自萌短見之行為,並未加以阻力,僅作旁觀態度,不加阻止者,尚不能繩以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

最高法院41 年台上字第 118 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對於其自殺之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事先對於他人縱有欺騙侮辱情事,而於其人自尋短見之行為,並未加以助力,僅未予以阻止者,尚不能繩以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

五、謀為同死。56年台上1767號判決[3]:

自己無自殺之決意,僅虛與委蛇詭稱同死,而使被害人服毐自殺,對於被害人吞服農藥必發生死之之結果,已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自應負殺人之間接故意,論以殺人罪。

其次以時間軸將這些「文義」繪製如下:

由上可知,在非謀為同死的情況下,第1項為「他殺」,而第2項為「自殺」。但謀為同死時,二人本質為「共同謀議」,這樣的區別顯然非絕對。97 年度 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考題:

三、甲與乙為夫妻,二人共同積欠巨額債務無力清償。甲因此勸導乙,希望二人共同自殺,讓兒女可以獲得重生。甲勸導乙的同時,並且提供乙毐藥一包。試問:如果乙對於甲的勸導不為所動時,甲是否犯罪?該包毐藥應該如何處理?反之,如果甲與乙因此共同自殺,但是二人均被救活時,甲是否犯罪?該包毐藥應該如何處理?(25%)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3%2c%e5%8f%b0%e4%b8%8a%2c1528%2c20140508

[3]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56%2c%e5%8f%b0%e4%b8%8a%2c1767%2c19670706%2c1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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