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軌跡與因果歸責

業於 2024-07-04 由 黃聰明 更新

下圖左顯示道路的坑洞係因轟炸的結果,而右圖則是有人不知此有坑洞而行車經過並導致車燬車傷,那麼當時轟炸此路成洞者是否需要為駕駛人的受傷負責:

從「風險軌跡」來「溯源」,這個轟炸的行為,讓原先的道路「改道」而成為有坑洞的道路,這點無庸置疑,該坑洞是轟炸者轟炸行為的結果。至於這個因為坑洞一旦成形之後,雖然是被改道,但造成此改道方行為與結果,亦即建構風險與風險實現之後,坑洞是風險軌跡的一部分,但造成此改道的行為因為結果,原行為的風險已因風險成就之後而「消散」,因此,之後如果有人駕車行經該道路後掉落,此掉落造成的車毀人傷並非轟炸行為風險之「風險成就」,因此,轟炸之人「有因果,不歸責」。總之,「風險歸責領域內的「風險成就」才是行為的「歸責範圍」。下圖中,甲開槍對乙略施薄懲,因子彈射穿乙膝蓋,此傷害罪責是風險成就:

乙因子彈射穿膝蓋後行走不便,因此必須拄杖而行。某天乙拄杖行走時,因杖折以致跌倒而受有傷害,這個傷害甲必須負責嗎?,可以這麼想:母親生下你,難道之後所有遇到的風險都算母親的?

由於風險歸責領域是由建構風險與風險成就所「劃定」,因此,風險已成就、風險未成就前消失或風險在成就前發生改變,都會影響風險歸責領域。例如《條件關係與風險軌跡中》乙文中,關於「甲持槍射殺乙後離去。路人叫救護將乙送往醫院急救,卻因醫院失火吸入過多濃煙而嗆死。」個案中,最後這個結果並非槍擊這個風險建構行為相應的風險成就結果,因此,乙的嗆死,於甲而言「有因果,不歸責」。

或者可以再以風險軌跡解讀,當人被救活之後,原射殺的風險即已消失,因此醫院失火以致嗆死的風險 成就根本不在於原來射殺所建構的風險中:

倘再度改道之後,原建構的風險並未消失,例如「不治身亡」,那麼仍在風險歸責領域中。

綜上所述,風險軌跡在於找出「誰改的道」,至於原建構之風險是否仍在風險歸責領域則是需另行判斷的事,雖然是在改道後的風險軌跡中檢討,但已就僅此而已,是否歸責看的是原建構風險是否有在改道後的風險軌跡中成就。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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