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之間接正犯

業於 2024-07-14 由 黃聰明 更新

法律人習慣將行為切割,這樣的切割一般都沒有問題,但遇到問題時,卻仍堅持而不知檢討這樣的「原則」,就像採三階論模型者遇到問題時仍堅持三階論,難道三階論是「神」給的,都正確嗎?對,就三階論的支持者而言,這就是「神的模型」。

原因自由行為的犯罪被切割成原因階段行為及結果階段行為,這樣的切割之下,原因階段的行為不該當法益侵害,而結果階段,行為人無罪責,結果二面不是人,得出一個「常態生活經驗」無法接收的結論,於是,所有解法都不是從「行為切割」造成的困擾去解決,卻形成了以「原因行為」為基礎去掰與以「結果行為」為基礎去扯。

其中以「原因行為」為基礎去掰的解決方法中,又分成間接正犯說與前置說。其中間接正犯說的法理可以解釋的相當好,卻被認為有一個缺點,那就是間接正犯無法適用於己手犯的犯罪,因此,遇到結果階段的犯罪是己手犯時,因為是己手犯說,故此說的原因自由行為並不適用。

本文想說的是,難道結果階段的那個行為人不是原因階段的那個行為人?間接正犯說只是在說明其犯罪模式與間接正犯的法理相當,就這只有這樣,真正的間接正犯犯罪是「二」個行為人,原因自由行為犯罪只有「一」個行為人,怎麼最後變成間接正犯說就是間接正犯?真是「貓在鋼琴上昏倒了[1]」!


[1]一句”新建築正在倒塌中”以訛傳訛下竟成了”貓在鋼琴上昏倒了”,此經典廣告詳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yXKyE1hVw4。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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