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損益表看犯罪利得

業於 2024-07-31 由 黃聰明 更新

犯罪利得係計算犯罪時應沒收之金額,這個金額的計算有所謂的淨利原則、相對總額原則及絕對總額原則。這些是法律人創造的「術語」,以便讓人覺得「偉大」。但看會計人員的眼裡,無疑只是法律在象牙塔裡的「賣弄」。茲以105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考題為例:

二、營建商甲為取得市政府某工程標案,於民國 104 年元月將 1000 萬元現金,分別送給市政府主管該標案的負責人 A,與受市政府委託審查投標案之專家 B、C、D 三人,A、B、C、D 四人遂為甲量身訂作招標條件,使甲順利取得該標案。甲為履約花費成本計 3000 萬元進行該工程,並於 105 年 3 月竣工後,順利領得工程款 1 億元。檢察官得知上情後開始偵查,並於105 年7 月15 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成立何罪?法院又應如何對甲宣告沒收?(25 分)

會計的損益表是主要報表之一,用來報導一段期間的收支情形,以上題為例,可以編製報表如下:

加入法律人高大尚的偉大術語,所謂的「犯罪利得」的三種認定方式標示如下:

最後採的是「相對總額原則」,亦即銷貨毛利的觀點,原來沒收係將犯罪視為「營業」來看待,而不是對鋌而走險破壞秩序的人採銷貨收入的觀點,要我是試題中的甲,或許我也要試一試,反正抓到了,成本還是回收,沒抓到就賺到了。至於管銷費用本來就是營業必須支應的一切有的沒的,本來就沒直接對應到相應的收入,像是廣告費、公關費用、水電費等用來維持「營業」的必須。對甲而言,反正成本可以回收,賄賂就像是廣告費、公關費用,總是打點一下,建立好關係,這次沒用到,下次還會用到,這筆錢不算白花。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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