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於 2024-08-21 由 黃聰明 更新

風險一直存在,只有超出能容忍或接受者才會引發關注。以放火罪而言,放火可以用於點燃七月半的拜拜用的金紙,可以用於點燃潑灑在山中無人居住的小屋,或者點燃潑灑在法院的大門,不同的「客體」有不同的「公共性」故而引起的形勢風險亦有高低之別,即使是對相同公共性的客體為放火行為,亦不見得有相同的公共危險,例如法院的大門的火已能獨立燃燒,但火勢尚小,或者已燒燬主要結構,這二種的「結果」其公共危險亦有不同。例如下面這則112年司律一試題目:

2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 173 條或第 174 條所定建築物之燒燬?
(A)甲至仇人乙所經營之餐廳放火,對餐廳內之櫥櫃點火,火勢隨後延燒,導致餐廳之木門、桌椅、鐵皮、塑膠浪板均燒損
(B)甲至乙所有獨棟一層樓平房住宅內,以點燃桶裝瓦斯之方式放火,瓦斯受點燃氣爆後火勢也迅速燃燒,使乙宅外牆水泥剝落、紅磚外露,屋頂瓦片受燃燒大量掉落,屋樑、屋脊也受火燒掉落
(C)甲對有廟公乙在內之佛寺放火,火勢將佛寺外牆水泥燒至略有剝落露出部分鋼筋,又讓佛寺內木夾板隔間牆燒壞、佛寺天花板瓦片均因燃燒發白、佛寺內桌椅門窗均化為灰燼
(D)甲至乙所住分租套房內放火,火勢沿乙房內床鋪、沙發延燒至天花板,使乙房內牆壁兩面水泥受燒剝落、積碳、燒白,又再往外燒至走廊,導致走廊部分地板與牆壁大量燻黑

這題主要描述的是行為人在「放火」行為之後,針對「公共危險」客體的不同程度的「結果」來加以判斷是否已達條文中所謂的「燒燬」,一旦達到這個所謂的「燒燬」程度即為刑法所無法容忍者。

從前面的敘述及試題可知,行為人的行為只有一個,那就是「放火」,至於這個行為之後的「火燒程度」係涵攝於條文的「燒燬」,這個「火燒程度」顯然是「放火」行為後的「結果」,此由該試是中的描述亦能獲致這樣的結論。總而言之,「放火」是製造風險的行為,「燒燬」是這個製造風險的行為是否可容忍的程度或結果。

故本異見書認為放火罪只有一個行為,那就是「放火」,至於「火燒程度」顯然是「放火」行為後的「結果」,而「燒燬」是這個製造風險的行為是否可容忍的程度或結果。因此,這裡有三個不同的概念存在於條文中。但實務及學說卻認為「燒燬」是「行為」而非「結果」。我砍了某位見解膚淺的法律系名教授,這是行為,這個行為製造的風險可能是劃傷,可能是瞎了一隻眼睛,也可能是一命嗚呼,這些態樣分別對應不同的條文,但這些條文都是「公認的結果犯」,難道「劃傷、瞎了一隻眼睛及一命嗚呼」不是這個行為不同的風險程度嗎?如果是,為何「燒燬」不是「放火」的「火燒程度」?

「燒燬」看似「動詞」,實為「副詞」,用來「修飾動詞」關於行為對「公共危險客體」的「風險程度」是否能被容認的門檻或是臨界值,既稱之為「程度」即為「結果」。

關於由動詞虛化為副詞的釋例可參考「https://baike.baidu.hk/item/副詞/2365956#:~:text=(1)動詞→副詞。%20如:%20①交韔二弓,竹閉緄縢。,(《詩經·秦風·小戎》)(交:動詞,交錯。%20②我入自外,室人交遍摧我。%20(《詩經·邶風·北門》)(交:副詞,交互。%20③風雨如晦,雞鳴不已。」網頁。

刑法第121條關於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中,現行條文並無臨界門檻規定,但「對價關係」為其隱藏性構成要件,此要件即為本異見書所謂的臨界門檻。例如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222 號刑事判決[1]將「禮尚往來」認為是可以容許的風險,亦即未逾越臨界門檻:

判斷賄賂罪之隱藏性構成要件「對價關係」的成立與否,衡酌面向可歸納出包括是否偏離常軌及影響力二個層面。前者之審查基準,在於判認授受行為究為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禮尚往來,或係偏離常軌之逸脫往來;後者之審查基準,則係釐清授受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公務員就其職權作為之決定,或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信賴,亦即依據一般社會健全通念,而判斷行求之一方所提供之金錢、財物或利益,是否足以收買公務員職權行為之行使或不行使。此二層面的具體認定標準,除了應探求授受雙方之認知及法律規範容許範圍(例如政治獻金法等)外,在偏離常軌之審查,也必須詳加探求例如授受之目的是否暗藏有擔保不法行為免遭查緝或稽查,抑在補貼職權行為之用意;授受行為是建立在業務上之審核關係,或如一般親朋好友間送往迎來之非業務關係;授受標的之名目、內容、價額或消費地點是否偏離常軌;授受之名義是否與系爭待決或已決事項有關;收受者是否出現一反常態的特別表現等客觀情形,本於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加以判斷。在影響力之審認,亦須綜合衡酌例如授受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公務員就職權行為之決定,或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信賴;職權行為之內容是否為特定關係事項;授受之時間是否與職權行為之決定有關聯性等客觀情形。至於該收受者實際上是否真正被影響、有無踐履行賄者所冀求之行為,皆不影響對價關係之認定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文章: 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