屁都不是的博士學歷

業於 2024-08-22 由 黃聰明 更新

「有機」與「非有機」的區別並非建立在產品特性這麼根本的層面,
而是根據有機商標核發單位設定的標準來判斷。
換句話說,即使與所謂有機農場採用完全一樣的生產模式,
只要沒花錢申請認證,就是不能自稱為有機。
同樣道理,有些食品明明百分之百純天然原料製成,
但只要用了有機兩個字就會違法。


博士學歷目前是頂天的標準,但不是任何的情境脈絡下都能派上用場。下面是一則yahoo!新聞網站於2013年3月8日的報導[1]: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今天放榜,今年一共有4萬9372人、搶565個名額,錄取率只有1.14%,不過,不限學歷的初等考試,今年有35名博士報考,結果居然全數槓龜,補教業者說,初等考、幾乎都是需要死背的選擇問答題,一般來說,反倒是剛畢業的新鮮人,比較容易考上。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放榜,國家考場公告欄前、考生跟家屬,是幾家歡樂、幾家愁,這位替孫子來看榜的婆婆、笑得這麼開心,因為才剛從二專畢業的孫子,第一次參加初等考,就一試成功,有人開心、當然就有人失落,抬頭看呀看,這位考生就是一直看不到自己的名字、在榜單上。
雖然只是公務員初等考試,要拚到一個名額,可不簡單,今年、全程到考的考生4萬9372人,要爭取565個名額,錄取率,只有1.14%。
由於初等考,只要是年滿18歲國民、不限學歷都能報考。今年,一共有35名博士、5000多名碩士參與競爭,碩士上榜的,有67人;但博士,竟然無一人上、全部槓龜。越簡單的選擇問答,就越需要死背、加上反覆練習。

初等考試不限學歷,於是國小、國中,高中職都能報考,故而僅由學歷這個標準來看,博士顯然遠是頂天的水準。但在初等考試這個機制下,學歷屁都不是。

一個在臺中市謀生而戶籍在彰化人,有一天遷徒戶籍在臺中市並因而取得投標權而投盧媽媽一票。試問,這個人是否該當第146條第2項之罪?選舉權的取得依據是設籍,只要符合規定的設籍即可,有規定須要常住嗎?遷移戶籍方式相當簡單,完全與久住無關,直接攜帶以下文件、證件,前往「遷入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 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遷入者需換領國民身分證。
• 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 委託他人申請:檢附當事人最近 2 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1 張相片或數位相片
• 未滿 14 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 父或母於國外者應作成授權書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 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
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 一期之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
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
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 提憑用戶名為遷徙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 換證規費每張 50 元,遷徙登記須同時初(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 30 元。

既然戶籍與久住並無關係,那麼人與地即使有相當的聯結,但終究不是目前取得選舉權的機制,生活且謀生在臺中市又怎樣,依規定就是沒有臺中市公職候建人的選舉權,想要選舉權,那就遷戶籍,至少在目前的制度下就是如此,除非變更取得方式,就像廢掉大學聯考而採多元入學一般。一個博士生考不過公職初等,管你學經歷再好,不能憑藉這個考試制度取得資格,那就是沒有資格,投標權不也是相同的道理嗎?只要取得選舉權的制度沒有改,人與地的聯結終究不是制度,久住與否對投票來說,就像學歷對初等考試來,連屁都不是。

詐術是傳遞不實的訊息,那麼表示該訊息可驗證真偽。虛偽遷徒戶籍的「虛偽」如何驗證真假?戶籍代表久住之意嗎?或許以前是,但現在呢?故虛偽要能該當必須有一隱藏的前提:久住之意。即使有這個久住之意,仍需有相應的客觀事實,以前述生活在臺中市那人而言,應該也符合。但是,這都不是目前取得投標權的規矩,無規矩無以成方圓,只要規矩不改,緃然有久住事實仍與投標權無涉!就像緃有高學歷,考不過高中職學歷初等考試的規矩,就是沒有資格!

台灣的戶籍制度從日治時代開始建立,無論就投票、賦稅、福利服務、兒童就學等各式人民權利義務的行使,都是以戶籍作為基礎。穩定的戶籍制度有其便利性、有效性,然而仰賴戶籍資料作為制定台灣人口家庭相關政策的基礎,有明顯問題。
簡單而言,台灣不像某些國家,對流動戶口具有高強度的管制。隨著頻繁的人口流動、家庭變遷以及社會經濟的變化,戶籍資料與實際居住生活情況的落差持續擴大,也導致許多根據既有資料的推估失真。[2]

倘戶籍不能代表久住之意,那麼遷戶籍就只是表示行為人願以這個戶籍作為法律關係基礎的一個行為,當然包括取得投票權。因此無所謂的虛偽或不虛偽。那麼原先條文的可罰性在於「意圖」,而條文則應該是:

意圖使特定人當選,遷徒戶籍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只是取得投票權只是遷徒戶籍的法律關係之一,如何從客觀的證據證明行為人的意圖,除非採記名投票。因此條文如此修訂將形容具文,仍無法遏止「投票部隊」。或許應添加「無故」或「無正當理由」:

意圖使特定人當選,無故遷徒戶籍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不過,遷徒自由是基本人權,要冠上無故,仍有疑慮,即使是「只要我高興」即非無故。因此,將原先隱藏的前提形之於條文會是比較好的解決方式:

意圖使特定人當選,無久住之事實而取得投票權投票者,亦同。

至於久住之事實,基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民眾須居住滿4個月以上,才具有選舉投票權,主要是考量在地住民對地方事務具基本瞭解,才能選賢與能。那麼修訂後條文或可以4個月為界。


朱立安.巴吉尼(著),陳岳屒(譯),哲學家是這樣思考的,商周出版,2023牛7月6日,初版,頁46。

[1]yahoo!新聞網站,https://tw.news.yahoo.com/公務人員初考-35名博士全落榜-121046215.html(最後瀏覽日:113年8月22日)。

[2]獨立評論網站,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45/article/12165(最後瀏覽日:113年8月22日)。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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