祕密難道就只是祕密

業於 2024-09-04 由 黃聰明 更新

我們沒有多吃酒,不過是大家頑笑,將酒作個引子。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中僅有「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是否只是列舉,像有爭執。最常被提及的就是「祕密」為何不在列舉之列?本異見書認為,祕密不是就只是祕密,只是個關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的引子,故無列舉之必要。

下面這則108年警特四等試題,本題是關於殺人罪的生命法益:

2.甲男得知乙男與其妻丙有婚外情,於是趁乙丙相會之際攜帶改造手槍前往乙之住處,朝房內射擊數發子彈,惟乙甫已離去,以致未有人員死傷。則甲的行為除成立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外,另應論以何罪?

如果將此題幹稍作修改如下,這是一個關於生命法益的祕密

丁男得知乙男與甲妻丙有婚外情。一日,丁男跟乙男說,給我10萬元,否則我將告訴甲男你與其妻婚外情之事,乙男不予理會,丁男遂將此事告知甲男。甲男得知乙男與其妻丙有婚外情,於是趁乙丙相會之際攜帶改造手槍前往乙之住處,朝房內射擊數發子彈,惟乙甫已離去,以致未有人員死傷。則甲的行為除成立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外,另應論以何罪?

下面是一則關於妨害自由的社會新聞[1],涉及的是身體法益:

台北市新生北路槍擊雙屍案,警方發現死者朱新年已婚,又和王姓婦人長期同居,朱男和另名李姓男子又同時對一名蔡姓人妻有好感,疑似爭風吃醋,朱男在5月間對李男潑酸。

同樣地,為此社會事實加些背景,這是關於身體法益的祕密

甲得知李姓男子對一名蔡姓人妻有好感。一日,甲對李男說,給我10萬元,否則我會跟朱男說你對蔡姓人妻有好感,你也知道,上一個跟朱男同時喜歡一個女人的丁,被朱男潑酸,如果我跟朱男說的話,下一個被潑酸的人就會是你,李男不予理會,甲遂將此事告知朱男。朱男知悉後,因爭風吃醋,朱男在5月間對李男潑酸。

下面是一則關於妨害自由的社會新聞[2],涉及自由的法益:

嘉義曾經有名男子,在大過年時,跪在人來人往的文化路,前方還擺著大紙板:「本人黃XX,住太保市XXX街,因誘拐人妻在此罰跪洗門風,向水上鄉賴家道歉」,偷吃人妻因此在眾人面前下跪道歉,這就是典型的洗門風。

同樣地,為此社會事實加些背景,這是關於自由法益的祕密

甲知悉住太保市XXX街的黃XX誘拐人丙妻乙,甲跟黃XX說,給我10萬元,否則將你誘拐人妻乙的事情知訴丙,乙男不予理會,甲遂將此事告知丙。丙得知會要求黃XX洗門風。因而在大過年時,跪在人來人往的文化路,前方還擺著大紙板:「本人黃XX,住太保市XXX街,因誘拐人妻在此罰跪洗門風,向水上鄉賴家道歉」,偷吃人妻因此在眾人面前下跪道歉,這就是典型的洗門風。

下面這則是110 司法特種考試四等試題,本題是關於名譽的法益:

49 基金會董事長甲不滿董事乙之作風,甲在基金會之官方網頁上,公然謊稱「乙董事侵占公款」 。甲成立何罪?
(A)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
(B)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普通誹謗罪
(C) 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
(D) 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之強暴侮辱罪

如果將此題幹稍作修改如下,這是一個關於名譽法益的祕密

基金會董事長握有「乙董事侵占公款」的祕密。一日,基金會董事長甲跟董事乙說,給我10萬元,否則將在基金會之官方網頁上,將「乙董事侵占公款」一事公開 。甲成立何罪?

下面這則104年司特三等試題,本題係關於財產法益:

三、甲得知友人乙收受賄賂,意圖分一杯羹,遂向乙云:「如不給我新台幣100萬元,將至司法機關告發。」乙害怕之下答應,惟因無現金,願暫時提供房屋設定抵押,以為擔保;甲乃仿照乙製作同意抵押文書之筆跡,自行製作該房屋買賣契約書,並至地政機關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試論甲成立刑法何罪?

如果將此題幹稍作修改如下,這是一個關於財產法益的祕密

丙知悉乙收受賄賂。一日,丙跟乙講,甲現在很缺錢,如果他知道你賄賂定會要分一杯羹,給我10萬元,否則我會跟甲講,你也知道甲這個人,一旦甲知道,你被拿走的就不會只是10萬元,乙不予理會,丙遂將此事告知甲。果然,甲得知友人乙收受賄賂,意圖分一杯羹,遂向乙云:「如不給我新台幣100萬元,將至司法機關告發。」乙害怕之下答應,惟因無現金,願暫時提供房屋設定抵押,以為擔保;甲乃仿照乙製作同意抵押文書之筆跡,自行製作該房屋買賣契約書,並至地政機關將所有權移轉登記。

綜上可知,祕密常常只是一個「引子」,一旦點燃,由此牽連的就可能是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以祕密說事,被恐嚇者擔心的就是這個祕密的後果,也就是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可能的損害。


[1] 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50707/531174.htm#ixzz8kGuSyAhS(最後瀏覽日:113年8月29日)。
[2]三立新聞網,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qYNWmm(最後瀏覽日:113年8月29日)。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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