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封印的空間使用權

業於 2024-09-04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第315條第1項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該當妨害密,為什麼?簡單來說,以信函為例,信函的內容因為「封緘」而建構了一道「客觀隱私期待」的「有形封印禁制」,亦即該信函就跟加密的電子文件一樣,沒有權限之人是不能任意「存取(access)」。相同的道理,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該當侵入住宅,就本罪而言,列舉的客體有一「共同的本質」那就是「空間」,對於「空間」的存在並不必然存在「法益」,從「常態生活經驗上」來看,「空間使用權」才具有保護的價值,故本罪應屬空間使用權的保護。除了所有權人之外,這個「空間使用權」是如何「被劃定」?以小說來說就是是否「被封印」,被劃定或被封印的空間表示有權劃定或施以封印之人為該空間設了一道「禁制」以免被任意進入,這道禁制就如同為信函所設的「封緘」。

封印原指古代官吏在農曆春節前將代表權力與地位的印綬封存起來,暫停辦公的儀式。中國傳説中的封印,多是採用如五行、太極、八卦等手段,並可有例如符咒、法器等物品的輔助。現指對某個單位施加一種力量,使其無法正常使用某些能力的本領(常出現於玄幻及神魔類作品,遊戲中)[1]。

從「封緘」或「禁制」的觀點出發,形成住宅空間使用權的是實體的隔離設施,例如牆壁形了一個個的空間單位,而這個空間單位的大門及鎖彰顯了這一個個空間單位對外的「封緘」,從「常態生活經驗上」而言,既使該空間使用權人「忘了關門」或「忘了上鎖」,但大門與鎖的存在就表彰了「一道道的禁制」。又或者一家人出國多天,該空間沒有人,但空間使用權仍屬這一家人,「常態生活經驗上」是不允許「他人」任意進入。因此,這樣的觀點與第302條的私行拘禁不同的是,一個睡著之人被關起來,在未走出門之前,因為行動自由並未實際被侵犯,故本異見書認為不該當本罪。但第306條第1項不同,只要存在「禁制」就表示「作用中」,一旦任意任入即屬破壞「作用中的禁制」即有本罪之適用。

從「封緘」或「封印」的「禁制」觀點,所謂的「無人空屋」或者俗稱的「鬼屋」,因為不存在「空間使用權」的「封印禁制」,因此,使用該空間原則上並未該當本罪,除非這個封印禁制已有「所有權」,那麼無權之人,自不能任意破開此封印禁制,蓋所有權形成了一道「無形的禁制」,此不同於實體的禁制。

從空間使用權的觀點,營業場所在何種情形下被認為是「被侵入」?有認為如果非基於該營業場所的目的而進入即屬之。這樣的觀點其實就是說,營業場所基於營業目的而允許他人進入該空間,故此營業目的形成解開封印禁制之手段。另外一個爭點則是「貨櫃屋」是否為本罪的客體。實務見解從「貨櫃屋」並非「定著物」而認定非本罪之客體,這是民法的觀點,但刑法的觀點是「空間使用權」,從「空間使用權」的觀點,本異見書只能「在角落遇見恐龍」。

對於有認為對於附連圍繞之土地」必須有可資隔離或禁止隨意進出的設施才該當本罪之客體。從「有封印禁制」的觀點,這樣的結論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封印禁制」僅有「有形」嗎?「無形的封印禁制」呢?例如使用目的與所有權難道不用考量?難道沒有實體的封印禁制就表示「歡迎光臨」嗎?所以去第一家游泳沒事,去第二家就有事?

房東進入租屋處這個爭點,本異見書於〈褪色之鑰與到期租約》中業已論述,結論是「租屋」形成了房客對該租屋處的「無形禁制封印」,因此即使房東有所有權,但所有權這道無形的封印禁制在「租約」這個無形封印禁制的「有效期間」內必須退讓,蓋房東已於「租約」中「明示」其所有權對空間的使用有所「限縮」。

另外在空間使用權為複數人時,會討論到所謂的「顯在衝突」與「潛在衝突」。從能否進入施加封印的禁制空間的觀點,只要有使用權允許進入該空間,就能進入,亦即潛在衝突的存在並不該當本罪,即使是先生趁妻子出國帶小三回家通奸。但本異見書認為潛在衝突的情形與「營業場所」類似,亦即即使能進入該空間,但對該空間的「使用」仍受限制,故而小三雖可進入,但「通奸」並非「空間使用權」之一。如此解釋或許怪異,卻有解釋上的一致性。通奸就相當於「非法使用」。使用目的會形成潛在衝突的「一道無形的封印禁制」,那「顯在衝突」呢?如果該複數人的「空間使用權是平等的」,本異見書認為,或許可以採營業場所的觀點,例如可以進入營業場所洽公但不能踰越櫃台後面的空間,故而這個不被所有複數具有相同空間使用權人的顯在衝突時,須不違反不同意者對該空間的使用目的。

綜上,封印禁制的形式,可以是有形的實體設施,也可能是無形的使用目的或所有權(包含使用權)。與「躶奔的祕密不是祕密」一樣,沒有封印禁制的空間不存在特定人的法益,該空間即不該當本罪之客體。從「祕密的結構」來看,「主觀的隱私期待」對應「無形封印禁制」,而「客觀的隱私期待」對應「有形的封印禁制」。


[1]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hk/item/%E5%B0%81%E5%8D%B0/637118(最後瀏覽日:113年9月4日)。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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