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貨幣罪章之偽造

業於 2024-09-20 由 黃聰明 更新

將千元大鈔影印的行為是否該當偽造?依下列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3684 號刑事判決[1]「所稱影印真鈔不屬偽造券云云,為不足取」可知此判決認為仍該當偽造。

…上開之「偽造幣券」行為,係指摹擬真正幣券以為製造,其方法為何,並無限制,只須著手於偽造幣券,而有與真幣類同之物品完成即可,如以彩色影印機影印真鈔,產生與真幣類同,足使一般人誤信為真正之幣券,即屬偽造幣券。上訴人之辯護人所稱影印真鈔不屬偽造幣券云云,為不足取。

可是行為人只是想影印下來做為書籤之用?又或者影印的品質很差,一眼即可知其為假呢?前者僅是主觀意圖構成要件不該當,仍不妨礙客觀的偽造行為,蓋該影印之千元大鈔並無相應的「事實存在」故仍該當偽造。至於後者,依依下述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5107 號刑事判決[2]則不該當偽造,倘一望即知,則不該當偽造。

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偽造幣券,其偽造之標準,須摹仿通用幣券之真形、質地、顏色、文字、花紋簽章等,始得成立。苟形式不相似,或質地不相同,一般人視之即可輕易識別真偽者,則不得謂為偽造,至於是否另成立詐欺取財罪,乃屬另一問題。

這則判決的本質在於:偽造的行為要「仿真到何程度」才能稱為偽造?行為人弄出一張一望即知為偽的千元大鈔,究竟是偽造行為不該當,抑或是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構成要件不該當?抑或只是該偽造行為拙劣,但仍該當偽造?

倘行為人弄出該千元大鈔本就出於「練習」的意圖,因此弄出的千元大鈔漏洞百出,故漏洞百出的究竟只是「~意圖行使的結果」而是「不該當偽造行為」?本異見書認為,從「偽造」的「憑空捏造」的本質,即使是漏洞百出的千元大鈔仍該當偽造。

倘行為人初次弄出千元大鈔,只是經驗不足,忽略了千元大鈔的材質,於是弄出來之後用於購物,依前述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5107 號刑事判決[2]則不該當偽造,但行為人的意圖則未被評價。本異見書認為不完備的假鈔就像不完備的公文書,仍應成立,例如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49 號刑事判決[3]:

刑法上所指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基於身分關係於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至其製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則非所問。若由形式上觀察,其文書係假冒公務員身分,並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令未有公務員用印或簽名之外觀而程式欠備,然一般人既無法辨識而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偽造之公文書,如持以行使,自應負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責

但行為人以之用於購物,足徵其有弄出該千元大鈔時即有「意圖供行使之用」,只是手法拙劣,就像要殺人,但手法拙劣就能說行為人沒有殺人行為嗎?至多是「未遂」。故本異見書認為,只要行為人弄出一張以假亂真的貨幣並有相當證據足認有意圖之主觀構成要件時,該以假亂真的貨幣即為偽造行為,不論其亂真的程度,蓋亂真的程度不管是多少,假的就是假的,亂真的程度只是至多是攸關「既遂的機率」而已,與客觀行為的認定無涉,二者不宜混為一談。

上訴人於偵查中復供稱當初有想去電玩店換真鈔等語,參以李若鏡為印製偽鈔而購買二台彩色影印機、一台切割機,所印製之偽鈔數量甚多,上訴人及李若鏡偽造幣券有供行使之用之意圖至明,上訴人事後翻供,所辯只是好奇,無供行使之意圖云云,為卸責飾詞,不足採信。(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3684 號刑事判決)

倘行為人弄出一張百萬元新臺幣,就像行為人認為糖水可以毐死人一樣,係「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但「憑空捏造」的行為仍然有之。不存在的一張百萬元新臺幣就像不存在的監管科,憑空捏造的行為不能因此而認為不存在,例如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559 號刑事判決[4]。或者說,一張百萬元新臺幣的貨幣是出於無知抑或有危險,於事實涵攝時宜個案檢討,不變的是「憑空捏造」就是偽造,至於能不能既遂或是有致生損害的危險(偽變造貨幣無此要件,而偽變造文書則有)是另外要檢討的問題構成要件,不能隨隨便就揉成「瀬尿牛丸[5]」:

又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所謂偽造公印,係屬偽造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其形式如何,則非所問。是以,該條規範目的既在保護公務機關之信用性,凡客觀上足以使社會上一般人誤信為公務機關之印信者,不論公務機關之全銜是否正確而無缺漏,應認仍屬本法第218 條第1 項所規範之偽造公印文,始符立法目的。前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刑事傳票」、「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書」上之印文,雖與我國公務機關全銜未盡相符,惟客觀上仍足使一般人誤認為公務機關之印信,且與機關大印之樣式相仿,而足使社會上一般人誤認為公家機關印信之危險,即應認屬偽造公印文。

綜上,只要是憑空捏造就是偽造,即使是粗糙不勘亦不影響其「憑空捏造」的本質。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89%2c%e5%8f%b0%e4%b8%8a%2c3684%2c20000628

[2]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89%2c%e5%8f%b0%e4%b8%8a%2c5107%2c20000824

[3]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7%2c%e5%8f%b0%e4%b8%8a%2c149%2c20180111%2c1

[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7%2c%e5%8f%b0%e4%b8%8a%2c3559%2c20181220%2c1

[5]周星馳於電影《食神》的 爆漿撒尿牛丸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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