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業於 2024-09-23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第130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面是一則102年律師試題,錯誤的選項為D,故C為正確選項,此選項認為本罪係「結果犯」:

14 甲為翡翠水庫所屬某抽水站技工,平日負責水閘門的管控。某夜,於氣象局發布超級颱風警報後, 見溪水水位不斷上漲,不但未及時洩洪,也未儘速通知媒體廣播,提醒放在堤防外車輛之車主將車子駛離該地,反而關上水閘門後即入睡,致 20 多輛自用轎車因不及駛離而泡水,損失嚴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具有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之身分
(B)甲在職務上有即時洩洪,並通知車主移車之義務,應為而不為,顯有廢弛職務之行為
(C)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為結果犯,未釀成災害者,因本罪無處罰未遂犯的規定,不得以本罪相繩
(D)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兼括處罰故意犯與過失犯

所謂結果犯,表示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歸責方能論罪,因此下面這則105年五等地方特考試題中,D選項為錯誤選項:

47 關於刑法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處罰過失犯
(B)災害以人為造成的為限
(C)本罪不處罰未遂犯
(D)職務之廢弛與災害間無需因果關係

類似的解題線索例如102年司法官試題中的選項D因有他力介入,故行為結果與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可歸責性,故為錯誤選項:

6 刑法第 130 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此一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廢弛職務,指懈怠於職責而言,故違犯本罪之行為,不論出於過失或故意者,均罰之
(B)條文曰災害,而不稱損害,乃指程度上達於多數人法益遭受破壞之結果
(C)成立本罪之廢弛職務行為,限於消極之不作為。蓋本罪為純正不作為犯,積極之作為,並無該當 本罪構成要件之餘地
(D)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指災害之釀成,係直接肇因自廢弛職務行為而言。倘其間介入自然力或他人 之不法行為,公務員縱有廢弛職務之情節,仍成立本罪。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6284 號刑事判決[1]認為本罪係「結果犯」,故「 因果關係尚非相當,縱應負行政責任,究不能逕以刑責相繩」: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廢弛公務釀成災害罪,係屬結果犯,須以公務員有廢弛職務之行為,而釀致災害之結果,始克成立。是其行為與結果之間,應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乃指依照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此行為與結果間乃認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其二者間尚難認為存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就上揭犯罪而言,倘公務員於職務上,雖有消極不作為情形,而與災害之發生稍具某程度關聯性,但災害發生主要係因他人之非法或不當行為直接所導致者,應認該他人之行為與災害結果之發生間,始存有相當因果關係;至公務員之廢弛職務,祇為條件之一,其因果關係尚非相當,縱應負行政責任,究不能逕以刑責相繩。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265 號刑事判決[2]同樣認為「須視公務員之廢弛職務具體情況,是否與災害之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斷」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必以行為人具有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始克成立,若缺乏主觀犯意,即不能以該罪責相繩,至其過失或違反行政規範,是否成立其他罪名或應負行政責任,乃屬另一問題,不容混淆。再上開廢弛職務釀災罪係屬結果犯,但非謂一旦成災,公務員即應論處,而仍須視公務員之廢弛職務具體情況,是否與災害之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斷;易言之,如其因果關係自事後作客觀之審查,認為並非相當者,尚難令負罪責。

先說本異見書的結論:本罪為抽象危險犯,而釀成災害係客觀處罰條件。

自然災害而言,人不是神,如何確認人之行為與神之作品間的關聯,故本異見書認為,「釀成災害」係「客觀處罰條件」,只要發生了就要檢討「人的責任」。又到底怎樣的樣態算是其他自然力的介入,即使有,是否可能存在行為人若無廢弛職務之行為,緃然有其他自然力介入,該災害也不見得會發生,總之,人的行為與自然力的災害的因果關聯是很難建立的,但人能做的是「不要廢弛職務」,以災害的應變而言,政府部門都有所謂的SOP(標準作業程序),只要行為人依此SOP行事,即無所謂的廢弛職務,因此,即使「釀成災害」作為「客觀處罰條件」而「廢弛職務」作為行為犯,而本罪為「抽象危險犯」都不會「不當加重公務員的責任」。如果這樣的的規定及這樣的解釋能夠責成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又能避免「人不是神」怎能結果行為與「神之作品──災害」間的因果歸責這樣的「人以神居」的觀點去確認因果歸責。總之,面對即將的自然災害,「人」能做的是「依法行政」或者說依「災害應變的作業程序」行事,如此即不該當「廢弛職務」,即無本罪之適用,故本異見書認為「人做人能夠的」這才是本罪的規範目的。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97%2c%e5%8f%b0%e4%b8%8a%2c6284%2c20081204

[2]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99%2c%e5%8f%b0%e4%b8%8a%2c2265%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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