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與審級利益

業於 2024-10-28 由 黃聰明 更新

甲殺人,乙冒甲之人自首,檢察官遂以甲之名起訴。此時,起訴之被告並無錯誤,蓋訴訟關係係存在於「被冒名頂替者」甲而非冒名頂替之乙,至於乙係到案被告錯誤。遇此情形,實務的處理方式為二審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判決。

但有學者認為,實務於二審自為判決的處理方式並非妥適,蓋「被冒名頂替者」甲自始並未經過一審判決,倘逕於二審自為判決,對「被冒名頂替者」甲而言,喪失了一審的審級利益,因此應發回更審,如此「被冒名頂替者」甲的審級利益得以保全。惟本異意見書認為,可能是實務或是學說皆存在瑕疵。

倘「被冒名頂替者」甲係故意由乙出現冒名頂替,例如黑道大哥要小弟出現扛罪,那麼表示「被冒名頂替者」甲自己放棄了第一審,那麼保全其審級利益並非妥適。例如108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警考題:

四、甲涉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商請友人乙頂替甲到庭應訊並自承犯罪,願意承擔刑事責任,法院審理後對乙諭知有罪(判決書上記載甲犯罪),乙收到判決書後以甲名義提起上訴,上訴審於審理時發現此事。請詳附理由申論上訴審應如何審理?(25 分)

除非像是「被冒名頂替者」甲與乙是雙胞胎兄弟,乙未經「被冒名頂替者」甲之同意而冒名頂替,「被冒名頂替者」甲對此並不知情,此時,第一審的審級利益並非「被冒名頂替者」甲自願放棄,此時才有保全的必要。綜上,本異見書認為應採區分說,而非實務或學說。例如103 年高考三級法制考題中的第二子題:

三、甲、乙雙胞胎兄弟,常以其形貌酷似,身分難以分辨,胡作非為。問:以下二例,法院應如何處理或判決?理由何在?
(一)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他人皮包,當場為其他乘客扭送警局,甲冒用其弟乙之名應詢。警方詢後,連人隨案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訊後,旋即提起公訴,惟起訴書仍記載乙之姓名為被告,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2 分)
(二)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經其他乘客發覺時,適逢車到站,得以下車逃逸。其弟乙乃以自己之名投案,承認自己犯罪,檢察官遂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3 分)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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