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競合之分析流程

業於 2024-12-18 由 黃聰明 更新

關於行為數與法益數的綜合評價,可以區分成四組:

  1. 一行為、一法益
  2. 一行為、數法益
  3. 數行為、一法益
  4. 數行為、數法益

以圖示如下:

分析時,似乎應從確認行為數之後再依其侵害法益數而異其象限。但分析時,法律人發明了外種不同區分行為數的標準,進而決定了到底是一行為或是數行為,例如甲殺害其父,只有一行為,但該當殺人罪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形成一個殺人行為侵害一個法益,但涉及法條的選擇,這是法條競合;甲投一顆手榴彈,並炸死三人,只有一行為,但有三個個人專屬法益被侵害,因此是想像競合;甲竊取七的海報後加以毀損,甲有竊取及毀損二個行為,但依據某些說法認為只要評價竊取行為即可,於是甲的二個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是與罰的後行為;甲打傷乙之後轉身欲離開,但聴到乙在身後辱罵甲,於是甲將乙殺害,此時甲有打人與殺人二個行為,侵害甲的生命與身體法益,故為數罪併 罰。因此,依這些不同的標準,前述座標圖示如下:

關於犯罪競合論專有名詞特多,在分類及分析體系上似無一統江湖之分析體系。雖然學者林鈺雄於其《新刑法總則》乙書中的圖表17-1.1及17-1.2有詳圖及簡圖[1],但本異見書認為不管是詳圖或簡圖在分析的順序上恐有疑問。書中的分析流程係由「行為單數」及「行為複數」作為二條不同的路徑,這表示在分析前就已經知道是「刑法上」的一行為或數行為,但本異見書認為實際的分析時並非如此,例如甲打乙時,愈想愈生氣,於是將乙打死。甲同樣有二行為,同樣有二個法益被侵害,是否亦評價為數罪併罰?學說與實務對此個案事實的評價為想像競合。由此可知,雖然從行為數與法益數可以決定其組合後的座標,但分析時並無法直接這麼做,必須先就各象限的判斷標準予以決定之後才能在刑法上的行為評價。,分析時應從自然意義的數行為作為競合論分析的前提要件,接下來才是透該書圖中的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的判斷後方能就其一罪而評價其在刑法上係「一行為」,而透過與罰前後行為的判斷之後方能評價是否為數罪而論以數行為,整個分析順序恰與該書不同:

至於如何分析該書中圖表17-1.3的真正競合與不真正競合,可以直接由前圖原本的罪數與評價後的罪數比較而得:一罪評價為一罪,沒有競合問題,是為不真正競合;數罪評價為一罪,即是數罪競爭後得出一罪,有競合問題,是真正競合。至於該書中的數行為數罪被分類為真正競合,但本異見書認為既是數罪併罰,各該罪都被評價為各該罪,沒有「競爭」的問題,既無「競爭」即不存在競合。

當然,如果能夠一開就能給出一行為的判準,而不是從上述的三個分類中給出一行為的判準時,則一行為是獨立於這三個分類之外,此時,才能夠依學者建議的分析流程就一般性的一行為判準進行這三個分類,此時這三分類實為一般性的一行為判準得出一行為後進行篩漏之用,例如:

完整的篩選流程如下:

[1]林鈺雄,新刑法總則,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9月,第12版,頁580-581。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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