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然意義之一行為

業於 2024-12-23 由 黃聰明 更新

本異見書試圖從自然意義的行為,藉由構成要及法益決定評價,這過程中嘗試不使用所謂的一行為。下圖是由自然意義之一行為的評價的分析模型:

案例一:甲男乙女性交。

案例二:甲搶乙的包包,其中有丙之物。

案例三:甲殺害其父。

案例四:甲公然打乙一巴掌。

案例五:甲把乙關起來。

下面是一則9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第二試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的題目:

試就下述事實,分析甲應負之刑責:甲與乙、丙有仇,一日甲打開乙之抽屜,竊取分別屬於乙、丙二人所有之金錢及珠寶;稍後甲又同時向乙、丙二人施用詐術,而騙取乙、丙二人之金錢;最後甲並意圖使乙、丙二人受刑事處罰而一狀誣告二人犯罪。

茲以前述分析模型分予以分析:

一、甲打開乙之抽屜,竊取分別屬於乙、丙二人所有之金錢及珠寶。

二、甲又同時向乙、丙二人施用詐術,而騙取乙、丙二人之金錢。

三、甲並意圖使乙、丙二人受刑事處罰而一狀誣告二人犯罪。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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