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異見書前面的說明可知,關於接續犯的行為,由於結構都相同,延用現行競合論的術語,都是一行為,但現行競合論在數個法益時,會有倒過頭來修改行為數的認定由「一行為」改為「數行為」的「荒謬」。
由現行競論對於接續犯的評價,原則上是「一則條文」與「想像競合」,但在「回頭箭」的情況下修正為「數罪併罰」。但依本異見書的分析模型則是不採用現行競合論的「一行為」,而是直接就行為對法益的侵害進行為評價,一TB是一罪,就是「一則條文」,數TB是數罪,可能是想像競合,也可以是數罪併罰,視能否充分評價為定,而不是倒過頭來將想像競合視為原則,數罪併罰視為例外。
綜上,接續犯的行為結構一樣,但評價不同,而不是行為數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