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果為因之法條競合

業於 2024-12-27 由 黃聰明 更新

現行競合認為認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但僅侵害一法益(少數說認為不限一法益)」,日派則認為「不限一行為(含德派的與罰行為),觸犯數罪名,但僅侵害一法益」。現行為競合論的法條競合的前是是針對自然意義之一行為或數行為予以「法律意義下的一行為」類型中關於「構成要件上的行為單數」而予以評價之一行為[1]」為前提而展開(下圖的紅色路徑)。

以強盜罪為例,為何第304條+第320條所構成的強盜罪是「一行為」,教科書會說這個強盜罪是構成要件單數的多行為犯。為什麼是構成要件單數,因為有第328條的構成要件,因此雖然是「多行為」犯但法律上評價為一行為。有沒有覺得怪怪的,都已經透過第328條此「一則條文」評價了行為人的行為,亦即已經知道了答案,卻「回過頭來」說,行為人的行為有數TB,而數TB有其他條文,因此與「一則條文」的第328條「競爭」,最後由特別關係讓「一則條文」的第328條「出線」。不是已經知道「一則條文」的第328條是答案了,卻「繞了一圈」之後用「特別關係」挑出勝利者就是第328條這「一則條文」(卡圖淺藍色路徑)。

但以本異見書的分析架構,會先由自然意義的數行為開啟分析,因為第328條係由不同種類的第304條及第320條構成,因此是不同種類,這些不同種類的行為侵害了自由法益及財產法益的數法益,而且有數TB的規範,最後從類型化中的「一則條文」科以行為人行為的法律效果(上圖綠色的的分析路徑)。

本異見書分析架構的這個過程中分析了強盜罪的個案事實的行為、法益與構成要件的結構,而分析時並不需要先知道個案事實是強盜罪這個多行為犯是所謂的構成要件上的行為單數,對不知強盜罪的人而言,亦能從本異見書的分析架構先找到其評價路徑後再試圖從類型化中找到最能充評價的規範。依現行競合論的分析而言,倘事先對什麼是強盜罪的構成要件不知道的人,根本無法由其構成要件得出個案事實該當「構成要件上的行為單數」,那麼在通說的「一行為」這個前提就「掛了」而「卡住了」再往下進行分析的可能。


[1]王皇玉,刑法總則,第九版,頁569。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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