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合論欲解決之問題

業於 2025-01-08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欲對其所規範之不法行為予以評價,如果是一犯罪決意下之一行為一罪,只要一則條文即能評價,如果是數犯罪決意下數行為而犯數罪,則是數罪併罰即可。除上述之個案情形外,其他個案事實如何能充分評價是競合論欲解決之問題,此即上圖中的?所在:

由此可知,一個犯罪決意下的數罪,如何充分評價是競合論的核心問題。一個犯罪決意下,一行為竟然有數罪,一與數二者如何衡平,數行為雖有數罪,看似衡平,但行為人畢竟只有一個法敵對意志的犯罪決意,這個一如何能在數行為與數罪中的數中得到充分評價。

上圖的框框中,依現行為競合論的規則,由上而下依序檢討的是一則條文,法條競合、與罰行為、想像競合及數罪併罰。數罪為何能用一則條文,一犯罪決意如何能數罪併罰,這二者都是在直覺上比較難接受的。至於數罪本會有數TB,而TB間可能有法條競合,數罪間可能有前後行為,數罪間有條文未規範而需要「擬制出一則條文」的想像競合,數罪就數罰,這四種情形看似較能接受,問題就在於哪一類型是最能充分評價。

例如一刀砍死人,行為人一決意一行為犯傷害罪、重傷害罪及殺人罪,數罪,原則上是想像競合,但法條競合中有所謂的補充關係,因此,傷害罪及重傷罪是殺人罪「退而求其次」之罪,既成立殺人罪即不討論「退而求其次」的「備位」之罪。再例如,一刀砍死人,通常人是穿衣服的,因此毀損衣服是正常不過之事,依法條競合中的典型伴隨結果而論,毀損罪不另論罪,僅成立殺人罪。當然後者因為本質還是數罪,亦有論以原則之「想像競合」。至於一顆手榴彈殺數人,沒有法條競合,原則上論以想像競合,但亦有主張生命法益的嚴重性,應論以例外的數罪併罰。

綜上可知,充分評價是現行競合論的問題所在。上圖中以數罪為分類較為籠統,再導入法益會是比較完整的,將上圖中的一決意的分析架構圖示如下,由此圖可知一行為一罪可以細分為一行為一法益的一罪及一行為數法益的一罪,前者以一則條文評價,而後者用一則條文評價可能有所不足,由此可知,導入法益數將更能解決競合論所欲達成的「充分評價」的問題。另外,這個分析架構並非基於現行競合論的「行為單數」及「行為複數」的前題,因為這個前提就本異見書看來,只帶來混亂而未能提供評價上的合理分析基礎。最後,本分析架構將現行的結構整併為「競合評價階層」:

因此不採用現行的分析架構,前述的投擲一顆手榴彈炸死數人,不管是學說或是實務,有採想像競合者,有數罪併罰者(先拗行為數再論此類型):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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