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然反覆之意思決定

業於 2025-01-09 由 黃聰明 更新

討論接續犯與集合犯之數個自然意義行為時,二者的主要差異在於接續犯係同一類行為的反覆實行,而這個反覆實行係在緊密的時空關係下為之,彼此間的物理舉動的獨立性薄弱而難以強行分開,至於集合犯則被認為是具有「必然反覆」的性質,亦即此種行為在單一意思決定下,反覆實行才能達成目的。

由集合犯的性質出發,常被舉的例子是「集郵」的行為。但合法的集郵行為能否用於犯罪的類推上呢?吸毐、販毐及投票這三種行為,學說上認為其本質「必然反覆」,應屬集合犯。但實務見解則認為是每一次的吸毐,每一次的販毐或者每一次的投票都是一行為,故而數次的販毐行為當論以數罪。

實務見解合理嗎?從實務的判決中是看不到合理性的說理,但本異見書認為這學說上的集合犯,大部分在犯罪的脈絡下是「不存在」的。前面提到,學者講到集合犯時都會舉集郵為例,本異見書認為這個例子是由法用在刑法的犯罪脈絡下的,因為集郵作為一種興趣,一旦有了集郵的意思決定之後,其後的集郵行為必然反覆是毋庸置疑的,但販毐呢?吸毐呢?或者投票呢?

由於在刑法的犯罪脈絡下,行為人的意思決定是無法一以貫之的。第一次的販毐是第一次的意思決定,至於要不要「再次販毐」,則不會單純的「就是要販毐」,行為人必然會在再次販毐前「重新思量」會不會被抓,如果風險低或無風險則再次販毐,否則必然謹慎為之或者不為,不管是那一種,都不會像是「第一次」那樣的「就是販毐」,而是在「就是販毐」前尚須「仔細思量」的「再想想」,這個「再想想」會是另外一次決定是否販毐的依據,因此,第二次以後就不會如同第一次一般,故而販毐的數次行為應論以數次犯意。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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