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侵害之評價階層

業於 2025-01-16 由 黃聰明 更新

現行競合係以行為數與法益數作為二個劃分的變數,因此會形成四個象限,本異見書稱之為「競合四象限」:

依此四象限的「互斥窮盡」的「擇一評價」,以一行為為例,原則上,一決意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論以一罪,例如一殺人決意而一刀砍死被害人時論以第271條殺人罪一罪,例外時,一決意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論以想像競合,例如一殺人決意而一刀砍下時被害人的眼鏡亦落下毀損,人死物毀,論以想像競合。

但一殺人決意丟一顆手榴彈炸死數人,怎麼辦?不是一罪,那就是數罪,依四象限原則僅能論以想像競合,但這樣的評價是否充分?倘依四象限原則,就算評價不充分也「無能為力」,因為想要數罪併罰就需「跨過一行為」:

但行為人明明就只要一殺人決意而丟一顆手榴彈而已!目前學說與實務的實際例子是「 接續相同行為」殺害被害人,此時因為行為雖是相同,但卻有數個,因此實務就「瞎掰」有數行為,因此就可以「跨過一行為」而論以四象限的想像競合。這樣的實例至少還有「瞎掰」的空間,但一顆手榴彈炸死數人,或一空投炸彈的行為而殺害一村落的行為,因為就真的只有一行為,不管是所謂的自然意義的一行為或法律評價上的行為單數,都只能是一行為,如此永遠跨不過一行為的界限。會發生這樣的二難困境在於聰明的法律人以「行為數」作繭自縛,想要突破困境就只能將「行為數」這個變數拆掉,如此就沒有所謂要跨越一行為的問題。

本異見書將這個法益侵害的評價階層再細分成二層,第一層是從現行條文的構成要件加以檢討,再細分上面一層是「一則條文」,亦即不管多少行為或是多少構成要件或是多少的法益侵害,只要有現行一則條文可以涵攝,論罪上就是「一則條文」,再接下來,如果不是一則條文可以「獨占」,而是有數則條文,則再以想像競合論處。一旦這個現行條文的結構無法充分評價時,再進人第二層,這一樣是以「法益數」或「罪數」來劃分,首先是與罰行為,亦即行為人行為該當數構成要件,從條文的構成要件來看就是「數罪」,惟被侵害的法益只有一個,那麼就從「數罪中」挑一個罪來論,否則,既然是數罪,那麼就應數罪併罰。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文章: 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