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競合論中關於法條競合有三個類型,分別是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及吸收關係,其中特別關係又可細分諸多次類型,其中包括基本構成要件與加重或減輕構成要件的關係,而此種特別關係常被舉的例子便是第271條的殺人罪與第274條的生母殺嬰罪,二者從物件導向的觀點即是基礎類別與衍生類別的關係,亦即在屬性的觀點上,衍生類別包括所有基礎類別的屬性外而有其專屬的屬性,例如哺乳類動物與人類的關係:

但是,這樣的觀點正確嗎?同樣地,從屬性的觀點,所謂的人,除了嬰兒之外尚包括~嬰兒的人,而生母殺嬰罪的客體並非是人而是人中的嬰兒,就像白馬非馬一般,馬括白馬但白馬只是馬的一部分,因此,第271條與第272條的關係並不存在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