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種與異種想像競合

業於 2025-02-20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其中僅有二個變數,分別是「一行為」與「數罪名」,那法益就不用管嗎?法益必須相同嗎?法益有法條競合的關係嗎?只要是「一行為」與「數罪名」二個要素成立就可以直接適用嗎?

從「觸犯數罪名」出發,由於刑法每一條文都是一罪,觸犯數罪名表示觸犯數條文,因此,從本異見書的競合模型而論,先以「一則條文」過濾,沒有通過了再用「法條競合」過濾,再沒有通過才會回到「想像競合」,故而,強盜罪是一則條文,也是強制與竊取二則條文的特別關係下的法條競合,因此,雖是「一行為」前提下的「觸犯數罪名」,卻不能論以「想像競合」。

排除了「一則條文」及「法條競合」後的數罪名,可以是「數個相同罪名」與「數個不相同罪名」,前者如投擲一顆手榴彈炸死數人是「數個相同的殺人罪名」,後者如在私行拘禁的繼續犯行中為維持其犯罪而出手傷害則是「數個不相同的罪名」。故而在現行競合論模型中,關於想像競合有再區分「同種想像競合」與「異種想像競合」。

每一罪名都有其所要保護的法益,一旦經過「一則條文」及「法條競合」的過濾後,這些法益間並不存在關係,而是「彼此獨立存在」的法益,如果是同種想像競合,那麼就會是「數個相同但彼此獨立存在」的法益,甲的生命益與乙的生命法益是「相同但彼此獨立存在」的,如果是異種想像競合,那麼就會是「數個不同且獨立存在」的法益,甲的行動自由與身體法益是「不同的法益」,彼此是「獨立存在」的。故而,條文中並未敘及「法益」,但依本異見書的競合論模型而論,觸犯數罪名必須在「一則條文」與「法條競合」過濾後的數罪名所保護的數益,數法益可能都相同,也可能都不相同。

綜上,想要適用想像競合,解釋上決非僅是「一罪名」與「數罪名」,而是在本異見書競合論模型中,不為一則條文所涵攝,不為法條競合所涵攝後的「一行為」及「數罪名」才有「機會」論以本罪。為何說是「機會」,因為有可能「想像競合」並不足以充分評價行為人的行為而最後論以「數罪併罰」,這個部份以現行競合論模型來說就是高度專屬法益,有學說與實務認為想像競合不足以評價而將「一行為」硬拗為「數行為」以便論以數罪併罰的「先射箭再畫靶」的情形。不過,依本異見書的競合論模型,並不會發生這種離譜的見解。流程中「充分評價」是指想像競合是否能夠充分評價而言。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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