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深勿入之見死不救

業於 2025-04-05 由 黃聰明 更新

甲於T1看到水深勿入的告示牌卻置之不理仍跳入水中游泳,而於T2時發生溺水現象(刑法的術法是自招危難),此時守株待兔的乙在岸邊目睹這一幕:

乙對甲並無義務,就算見死不救也只是道德的問題。如果乙對甲說,救你可以,你要給我20萬元!甲獲救後吿乙恐嚇,因為乙的許姓刑法老師跟他說,乙的行為該當恐嚇,王姓刑法老師說乙的手段與目的不具關聯性,是該當恐嚇沒錯。

從此以後,乙的座右銘是:人可以不道德,但不可以被告: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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