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保護交易安全

業於 2025-04-07 由 黃聰明 更新

「詐欺罪保護交易安全」顯然是個「異見」!

為什麼詐欺罪是保護交易安全?詐欺罪是由施用詐術、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及受有損害等構成的定式犯罪。其中受有損害指的是被害者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整體財產受有損害。定式結構中,被害人之所以受有整體財產之損害係因其交付財物後整體財產業未增加,細言言,其交付財物之價值得不至相應的財物移入,因此是「入不敷出」。如果從被害者的資產負債表來看,就是一資產的減少並未有想應資產的增加,被害者在行為人的行為之後,資產負責表的餘額是減少的。

從保護交易安全的觀點,下面則這則98年司事官試題的答案顯然就不是詐欺罪,因為A交付財物的目的不是為了交易或者說不是為了資產的一出一進:

甲看見國中生A 正使用行動電話與人交談,見有機可乘,上前佯稱是某單位的便衣刑警,因為附近有人東西被竊,竊賊特徵與A 相似,A 必須當面和被害人對質,要求A 將錢包與手機交給他暫時保管,A 擔心被誤認為賊,而惹來麻煩,遂交出財物,甲隨後則伺機逃逸。問:甲成立何罪?

依相同觀點,下面這則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四等考試刑法概要試題一樣不該當詐欺罪,因為丙將十萬元匯入並不是為了得到相應的資產:

甲、乙二人共同謀議詐騙丙,甲先在電話中假借檢察官偵查犯罪之名義,要求丙將十萬元匯入指定帳戶,丙誤信甲的說詞而把十萬元匯入該指定帳戶。金額全數匯入後,乙持提款卡至便利超商的提款機將該筆款項領出。試問甲、乙的刑責應如何論處?

從交易的觀點來看,可以排除非詐欺罪的個案,但換入與付出之資產等值就不該當詐欺罪嗎?行為人謊稱某商品的材質而謊稱其售價後以折扣的話術售出(例如價值千元的商品謊稱其為逾千元之商品現以低價之千元售出),買受人其交付之價金與折扣後之商品公平價值相當時,依交的觀點,行為人並不該當詐欺罪。但本異見書曾提過,資產的流動性不同,其價值亦有不同,因此,在這則個案中,雖然買受人的資產負債表的餘額於行為前後並無不同,但資產負債表的組成結構已然發生改變,例如用具有百分百流動性的現金換入流動性不足的物品或是固定資產時,買受人因為行為人傳遞不實的訊息已實質造成了損害,例如有人去面試時,老闆說薪資5萬元,次月老闆用5萬元等值的禮券支付,請問該員工或者大多數的人能夠接受嗎?如果說等值就相同,為什麼幾乎都不能接受,因為5萬元的現值並不等值於5萬元的禮券。哪一天,所有恐龍的薪資都領到禮券而非現金時,你看他會不會跳起來,或許此時臺灣的恐龍就只剩下「暴龍」!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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