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異見書前曾提及刑法財產犯罪的模型是「東西我要了,東西拿來」。本文接續以三結構描繪此模型。

左邊三角型表示「東西我要了」,行為人直接使用不法腕力或雖未使用武力但未給被害人有思考餘地,亦即不給被害者「東西拿來」的決定,一旦被害者發現後,常呈現犯意升高的犯意。
下面這則108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第一試考題試題係由竊盜犯意升高為強盜:
32 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未料被乙發現而反抗,甲便拿出玩具手槍喝令乙不准動,見乙雙手高舉後,自行取走乙的皮夾。若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論處?
(A)詐欺罪
(B)搶奪罪
(C)準強盜罪
(D)強盜罪
下面這則100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第一試考題試題係由搶奪犯意升高為強盜:
23 甲與乙缺錢花用,由乙騎車搭載甲,沿路隨機尋找作案目標。二人行經某路口時,見 A 獨自一人行走於行人穿越線上,認有機可乘,由乙騎車靠近 A,再由甲負責下手強拉 A 側背於左肩上之皮包,A 驚覺之餘緊抓皮包不放。甲、乙為達取財物之目的,繼續強力拉扯前進,導致 A 被短暫拖行倒地,並因頭部碰撞地面受傷而昏倒後,二人方順利取得A的皮包,且迅速離開現場。問:甲、乙共同成立何罪?
(A)強盜罪
(B)搶奪罪
(C)結夥搶奪罪
(D)搶奪罪與傷害罪,數罪併罰
右邊三角型是「東西拿來」,行為人雖訴諸不法腕力,但此等不法腕力攻擊的是被害人的意思決定,此時被害者可能樂意為之,也可能在權衡輕重後為之。
綜上,現行刑法財產犯罪的模型區分不法腕力攻擊與意思決定的攻擊二方面,一旦二者的極端合而為二時即為第332條的結合犯,而不法腕力攻擊的情況下,除了個人非專屬的財產法益外,生命身體的個人專屬法益可能同遭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