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使不能抗拒之時點

業於 2025-04-14 由 黃聰明 更新

強盜罪中至使不能抗拒,本異見書認為係行為人於行為前預想能夠確保強盜罪百分之百能夠成功的前提下,所建構出來的一個形勢風險,在這個形勢風險下,被害人「應該會被完全的壓制」。因此,從時序來看,強盜罪在T1的時序上想著如何能夠建構出一個確保成功的形勢風險,T2的時點則是實行該預想的強制行為,接下來的T3則是被害人的反應:

由時序的圖示看來,被害人能否反抗或是否反抗根本不是至使不能抗拒的時點,因此也就無關至使不能抗拒的判斷。那麼至使不能抗拒應如何判斷?最基本的想法應該是「一般人會不會至使不能抗拒」,例如用槍抵著別人時,一般人「應該」就會在這個形勢風險下「不能抗拒」,如果真是如此,行為人就會持槍實行強制行為,如果行為人已經想好了要搶小叮噹,那麼除了用「一般人」的基本原則之外,就像行銷學講的目標市場已定確定之後,手段就應聚焦在目標市場,因此,什麼的強制手段會讓小叮噹「不能抗拒」?簡單,一隻老鼠足已!

因此,至使不能抗拒是行為人實行強制手段前的「模擬」,可能是「一般人」至使不能抗拒,也可能是「目標對象」不能抗拒。如果只是一般人標準說或是被害人標準說,都是胡說,管理學的權變理論的本質更具解釋力。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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