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盜罪與以強盜論的準強盜罪,不能抗拒與難以拒抗是對相應強制行為在程上的要求。有認為既然是以強盜論,那麼在罪刑相當的要求上,強盜罪是至使不能抗拒,那麼準強盜罪就應該是至使不能抗拒。本異見書前有提及二罪既然是不同罪,在程度上差異不大的前提下,使用不同的用語可以達到區辨的作用。本文想從不同的觀察角度提出二者不同的一種可能性。

強盜罪是行為人想要建構一個能夠確保讓其強盜罪能夠成功的形勢,為了確保能百分之百成功,那麼在「預想」上就會是讓被害人「不能抗拒」,惟有如此才能確保百分之百成功不致失敗,惟有如此才能讓不成功的風險幾乎不會發生。但準強盜罪是行為人已經被發現了,情況已經很緊急了,只要有成功的機會即可,因為此時已經沒有足夠的時間去建構一個百分之百能夠定可以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的可能,就算沒有不能抗拒的百分之百確定,但是只要手段上能夠讓「被害人」難以抗拒,就仍然有機會。

因此,不能抗拒是「行為人」的「預想」,而難以抗拒則是「被害人」現實上「難以拒抗」的情形。不能抗拒與難以抗拒分別對應的是行為人與被害人,而根本在於「風險」,強盜罪是「事前風險」的衡量─確保百分之百成功,準強盜罪是「當下風險」的衡量─有機會即可。